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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费(补发奖金个人所得税)



党召兵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5日,刘*国、李*生、张*民共同签订《合作意向书》,共同以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发民权恒嘉个人所得税世锦房地产项目,刘*国出资728万元。2017年1月27日,刘*国与李*生、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退伙协议书》。该《退伙协议书》显示:因刘*国与李*生在借用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资质,合作开发民权恒嘉世锦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发生纠纷,刘*国对李*生提起挪用资金罪刑事控告,经公安机关调解,刘*国与李*生自愿解除合伙关系,李*生付给刘*国550万元,并由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刘*国实际收回款项共计1288万元,包括728万元出资款、550万元退伙协议约定的款项以及10万元延期支付利息。2018年7月16日,稽查局对案外人刘*国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刘*国取得财产转让所得560万元(550万元退伙协议约定的款项和10万元延期支付利息),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112万元为由,责令其限期补缴入库。


纳税人主张:


刘*国收到的560万元是与其共同合伙经营民权恒嘉世锦项目经清算后获得的利润,不是财产转让所得,该560万元并非李*生支付,而是项目会计石*帅以项目名义支付的合伙项目资金,李*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税务稽查处理决定:


1.责令合伙人自然人刘*国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扣缴义务人李*生未履行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违法行为,处以56万元罚款。


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1.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行初31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结果:撤销稽查局做出的对扣缴义务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2.驳回被上诉人李*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1.税务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商税稽[2018]101号


2.人民法院


(1)《商奖金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1402行初31号


(2)《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14行终157号




“税月安好”实务分析:


一、合伙企业认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注册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2.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认定为合伙经营组织;比如自然人挂靠资质从事生产经营,自然人之间签订类似《合伙企业章程》的协议或其它合同。


二、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个人所得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转让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个人所得税计算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权,故不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工资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对合伙人协议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与退伙,均认定为财产转让行为,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财产转让行为认定


(1)合伙人协议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1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享有合伙企业表决权、分配剩余利润的基础,属于个人所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年修订),“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合伙人退伙


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规定补发退伙,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合伙人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规定,应当认定为“财产转让”。


2.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则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税费)20%


(1)财产转让收入


合伙人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价中含有的累计未分配经营所得,应从财产转让收入中剔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先分后税”原则计税。即将合伙企业每年经营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计算工资分配到各合伙人名下,以合伙人为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的累计经营所得,为合伙人已按“经营所得”申报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税费故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应从合伙财产转让收入中剔除,不得重复征税。


注:即使合伙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也应当按“经营所得”税目,对纳税人继续追缴个人所得税,不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产原值


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原值,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历史成本确定。


(3)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应当征收印花税奖金


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故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规定,计算征收印花税。


四、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个税计算案例


案例一:


2019年4月1日,某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薪金合伙人李某,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将其持的会计师事务所30%财产份额转让给新的合伙人赵某。财产份额转让对价400万元人民币。


李某初始投入资金10万元。合伙财产转让日,李某享有会计师事务所历年累计经营所得3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盈余公积50万元,资本公积50万元)


则李某应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额=(400-300-10)20%=18万元。


李某应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8万元,应当由赵某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案例二:


2017年1月,自然人李某、赵某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开协议书》约定,各出资500万元,利润各占50%。挂靠A房地产有限公司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在**市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部,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018年末,自然人赵某退出,李某支付赵某“退伙”价款5000万元。


赵某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1000)20%=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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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税费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合伙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补发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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