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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14400大概扣除多少税钱(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大概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还是与日常工资分开计算交税更少?


你的第一反应是不是:分开计税肯定更节税!


但答案是否定的!


极端情况下,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可能会让你多交十几万个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的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的四大要点


1.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时不减5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 如果不并入,计算年终奖时使用的是月度税率表的速算扣除数;


3. 居年终奖民个14400人可自行选择采用哪种方式进行计税,当然也可委托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人代为选择,同一单位不同员工可以扣除分别采用这两种计税方式;(看完本文,我相信更多人会积极行使自己的选择权)


4.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不再有选择权,年终奖必须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我们曾听说过多发1元年终奖,到手少几千元的案例。比如,发放3.6万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税钱0003%=1080元,到手扣除34920年终奖元。


如果多发1元,也就是发放36001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110%-210=3390.1元,到手32610.9元。多发1元年终奖,到手收入反而少了2309.1元。


税率向上跳了一级之后,所适用的月度速算扣除数仅为年度速算扣除数的1/12。


归纳下来,年终奖存在六大雷区:


雷区1:36001元—38566.67元;


雷区2:144001元—160500元;


雷区3:300001元—318333.33元;


雷区4:420001元—447500元;


雷区5:660001元—706538.46元;


雷区6:960001元—1120000元。


(极端情况下多发1元,少得8.8万)


网上关于这六个雷区的文章很多,本文不再作深入分析。而在新个税法下,除了要注意这六个雷区以外。年终奖两种计算方式的选择上,也同样存在“雷区”,其杀伤力可能比上述六个雷区更大。



那么年终奖是否应当并入综合所得呢?


举个例子


假设一名员工月薪8000元,年终奖15000元,每月三险一金15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


年终奖如果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则:


应纳税所得额=8000*12 15000-60000-1500*12多少-2000*12=9000元个人所得税=9000*3%=270元;


如果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则:


8000-5000-1500-2000<0,


综合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0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5000*3%=450元


此时并入综合所得更节税。



再举个例子


假设一名员工月薪12000元,年终奖20000元,每月三险一金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


年终奖如果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则:


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 20000-60000-2000*12-2000*12=56000元


个人所多少得税=56000*10%-2520=3080元


如果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则: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56000-20000)*3%=1080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0000*3=600元


合计个人所得税=1080 600=1680元


此时不并入综合所得更节税。


那么,具体如何对年终奖是否并入综合所得作决策呢?


假设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年终奖)为X元,年终奖为Y元


当(X-Y)≤0时,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更节税;


当(X-Y)>0时,且X≤36000时,并入与不并入的结果相同;


当(X-Y)>0时,且X>36000时,一般是不并入计算更节税(比如上述例二)。


但也有例外,因处于同一级距的年度速算扣除数是月度速算扣除数的12倍,而如果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只能按月度速算扣除数扣除。


因此,在年终奖远高于日常薪资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具体的计算,才能比较出哪种方案更节税。



还有个例子


假设某员工月薪1万元,一年16薪,即年终奖4万元,每月三险一金18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那么他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年终奖)X=54400,年终奖Y=40000,X-Y=14400。


年终奖如果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则:


个人所得税=54400*10%-2520=2920元


如果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则: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14400*3%=432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40000*10%-210=3790


合计个人所得税=432 3790=4222元


很明显,并入比不并入更节税。



最后一个极端的例子


以税率表第7级为例,年度速大概算扣除数为181920,月度速算扣除数为15160,假设X-Y=0,Y税钱>960000,则:


a. 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时,个人所得税=Y*45%-181920;


b. 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时,个人所得税=Y*45%-15160;


b-a=166760,两种计税方式的差异正是年度与月度速算扣除数的差异。


因此在极端情况下,选错年终奖计算方式,最多可能需要多缴16万 的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在新个税法下,对于个人来说,每个人都应当清楚何种计税方14400式对自己更加有利,并积极行使自己的选择权。


对于企业来说,为员工的年终奖进行税务筹划,不仅要考虑年终奖金额是否处于六个雷区,还要为其考虑哪种计税方式更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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