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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税收分类编码查询(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的区别)

“某公司税收拖欠我公司工程应交款,经法院执行后,该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利息。我的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公司拆除的房产为2016年4月前自建房区别产,选择简易分类计税。总价格和额外费用需要结合起来计算销售额。非差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一.价外费用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代收手续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区别期支付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项、所得税包装应交费、包租费、备用金等。


同时,不包括以下项目:


(税费一)委托办理消费税的消编码费品所得税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预付交通费: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和发给买方;


2.纳税人和将费用发票转给买方。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代公司收取的的行政性费用:


1 .国务院或编码财政部批准查询的政府性基金,国务费用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税费性收费;


2.代收时开具分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有收到的钱都要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时向买方收取的保险费,向买方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二、如的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延期付款利息为例。当卖方收到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时,应根据所售货物的税码,按总金额开具发票。例如,甲向乙销售一批货物,适用税率为13%,合同约定含税价格为113万元,乙价外支付给甲的利息为11.3万元,那么甲收到的124.3万元全部按13%计税,开票时选择货物对应的编码,金额税收为110万元,税额为14.3万元。


同时,销售免税商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查询金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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