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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 90号原文(财税201790号文件全文)




问:企业收到协会的会费收据,能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财税[2017]90号)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 的会费,免征增值税。这里的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这些会费都需要在财政部门领取的专门财政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如果企业收到各类协会的会费缴纳票据是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但是,如果不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而只是协会自制的收据,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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