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区别(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方式均为会计概念,采取哪一类会计核算方式应由纳税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对此没有要求。


目前,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与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列明的特殊区别情况外,我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独立核算纳税方式分为汇总纳税及视同独立纳税人纳税两种情形: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经营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与)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活动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非,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活动、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非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因此,如果分支机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的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且纳税人的章程、管理制度均规定公司财务、人员、业务都是与总机构没有关系,区别不需要总机构拨款的,可以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分支机构不属于上述视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人情形,则需要按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