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的发展

亚当·斯密在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首次对税收原则进行了理论分析,列举了税收的四项原则,即: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节约原则。

德国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在《财政学》中,把税收原则归纳为:财政收入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

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税收的课征必须基于法律的依据才能进行。这项原则体现了税收分配活动的本质要求。因为税收在本质上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财富由企业或公民手中转至政府支配,由此引起的税收分配关系,直接影响到整个国计民生。如果没有法律的根据,政府就不得行使征税权,人们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具体包括:

1,政府征税权法定。在政府行政权力体系中,征税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它既是政府机构赖以存在和行使其他行政权力的经济基础,同时,征税权运用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私有产权,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稳定。一个国家向人民征税与否以及如何征收,均应由法律规定。每开征一种新税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律未规定的税不得向人民征收。

2,纳税义务法定。各国宪法和税法都要规定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法定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确定的纳税义务必须履行,否则,纳税义务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的依据,公民和法人不应当承担或有权拒绝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

3,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涉及税收课征的一切要素的内容,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凡没有正式法律规定,而只是以部门或单位规定的形式出现的征税要素,均属无效。二是要求课税要素明确。在税法中,凡构成课税要素和税收征收程序的部分,其内容须尽量准确,而不出现歧义,从立法技术上保证课税要素的法定性。

4,征税程序法定。征税程序法定是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不得自行确定开征、停征、减免税、退补税及延期纳税等项事宜。

财政原则

税收的财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政策的确定及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变革,应保证国家财政的基本需要。这一原则与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一致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国家征税的首要目的是为一定时期的政府活动筹集资金,否则税收将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具体包括三个要求:

1,税收收入要充分。财政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通过征税获得的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数额的充分是一个相对的量的概念,是相对于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商品的财力需要而言的。税收收入的充分还隐含着要求税收收入的稳定。税收收入要相对稳定,把税收同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例稳定在一个适度水平,不宜经常变动,特别不宜急剧变动,以避免税收对经济正常秩序的冲击。

2,税负总水平应当适度。税收是政府筹集财政资金,提供公共商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基本工具。因此,税收筹集财政资金的规模应于一定时期政府提供公共商品所需的资金需求相适应,税负水平过低,会使得政府提供公共商品的资金不足,教育、卫生、道路等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提供不足,从而会影响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征税又要取之有度,税收征收率不能过高,要尽可能避免税负过重而伤害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减少投资,影响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最终也会影响税收收入的增长。

3,税收收入应有弹性。为使税收能保证一定时期的财政支出需要,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和构建的税制模式,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管理能力相适应,使既定的税制能产生足够的收入并具有一定的弹性。为此,应合理选择税源,正确确定税种,尤其是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一般来说,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商品税税基宽而稳定,征管要求不高,在聚财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因而是其税制中的主要税种;而发达国家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较高,政府的税收管理能力也较强,因而所得税可以成为税收的主体。

公平原则

税收的社会公平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横向公平,二是税收纵向公平。

1,税收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相同、纳税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应当享有相等的纳税待遇,交纳数量相同的税款。根据什么标准来衡量相同经济情况或相等纳税能力,存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主张以人们拥有的财产作为衡量纳税能力强弱的依据。第二种观点主张以个人消费作为测定纳税人负担能力的标准。第三种观点主张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所得作为测定纳税能力的标准。

2,税收纵向公平。包括利益原则和牺牲原则。

利益原则:主张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应当根据他们从政府活动中希望得到的利益大小交税。随着现代国家社会经济职能的拓展,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公共商品和公共劳务日益增多,按受益原则课征的税收也愈来愈广(如燃油税)。受益原则把征、纳税过程中双方的利益结合起来考虑,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可提供关于税收公平的某种准则,而且有利于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

牺牲原则:所谓牺牲是指个人或社会的所有财富在课税以前所得到的满足,与课税后从剩余财富中得到的满足之间的差额。由于对效用牺牲程度相同或均等有着不同的理解,形成了绝对均等牺牲、比例均等牺牲和边际均等牺牲三种不同的理论。

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1,经济效率。

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政府在以课税方式将经济资源从私人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额外负担最小和额外收益最大。

税收额外负担:是指课税除了给纳税人带来正常的经济负担外,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产生的不良影响。

税收的额外收益:是与额外负担相反的一种状态,即课税后经济活动得到促进,社会利益获得增加。

要使税收具有经济效率,一方面应尽可能地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影响,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即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应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运用差别性的税收政策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

2,行政效率。

税收的行政效率:是指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最小化,即税收成本最低。

所谓税收成本,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亦称“税收征收费用”,专指税务机关为征税而花费的行政管理费用。广义的税收成本除税务机关征税的行政管理费用外,还包括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纳税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即西方所称的“税收遵从费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