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程序(个人股转让股权转让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1日




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


1、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期缴纳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规定:


个人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需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 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4、个人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股票所得免征个税


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2)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会议提出,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