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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禁酒规定(湖南省公务接待禁酒令)

娄纪发〔2015〕14号


中共娄底市纪委


娄底市监察局


关于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公务活动


严禁饮酒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委、监察局,万宝新区纪委,市直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和带头执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规定,进一步严明纪律、改进作风,维护纪检监察系统的良好形象,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公务活动严禁饮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全市所有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含临时抽调人员、临聘人员等)。


二、具体规定


(一)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得用酒,一律不得购置各种酒品和核报各种酒类费用。


(二)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含节假日值班)早餐、午餐,无论公、私活动,严格禁止纪检监察干部职工饮用白酒、红酒、啤酒等一切含酒精成份的饮品。


(三)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参与公务活动,晚餐不得饮酒。


(四)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参与非公务活动倡导节俭用餐、文明用餐,带头不喝酒,不劝酒,不醉酒。


(五)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参与有组织的招商和外事活动除外。


三、违规处理


(一)凡是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参照违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八条禁令”)第三条第四项进行处理。


(二)凡是违反本规定,在公务接待中用酒,购置和核报各种酒类费用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将严格执行“禁酒令”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禁酒令”。同时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肃查处。


(三)各级纪委、监察局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五)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解释。


中共娄底市纪委


娄底市监察局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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