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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有代收代缴增值税吗(委托加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代扣代缴问题)

不征税项目是指不属于本税种征收对象。中国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除进口货物外,增值税征税项目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国内,二是销售。显然,国外销售、国内非销售项目均不能作为增值税征税对象。


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收取的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代垫运输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规定,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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