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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司法人(2018公司法人变更详细流程)


今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该起合同纠纷案。(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多次涉诉,公司请来残障人士当“法人”


孙一、刘华是长沙某公司的股东,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多次因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为转移债务风险,两人瞅准了没有固定收入且身患眼疾的叶强,让他担任公司法人,但实际经营仍由两人负责。


2018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载明孙一、刘华将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作价30万元转让给叶强,其两人原先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叶强享有与承担。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孙一、刘华每月向叶强支付2000元报酬。


同年11月21日,涉事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正式变更为叶强。


成为了公司法人后,叶强心心念的2000元/月的报酬却没了下文。叶强认为,孙一、刘华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将股份全部转让给自己,属于恶意欺诈,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撤销签订的合同。


法院:通过挂名法人获利?小心上当


承办法官董娟娟表示,本案中,因为叶强坚持认为合同有效,不变更诉讼请求,所以本案只能驳回。后续叶强可以两股东为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协助将公司的工商登记及股权恢复至此前的状态,方可产生公示的效力。


法官提醒,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重大,担任需谨慎。妄图凭借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获利,往往也会面临严峻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不要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市场管理秩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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