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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增值税发票的会计核算(收到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做账)

一、分割单的依据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五十一条(四)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二、电费分割单的样式


三、分割电费的账务处理

例:2020年7月1日,出租方A公司收到供电局电费3390元,取得13%的增值税发票一张,其中1130元的电费是公司自用,2260元的电费发票为承租方B公司所有。


情形一:出租方A公司和承租方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所需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费分割单


A公司账务处理


①收到供电局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 1000


其他应收款——B公司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90


贷:银行存款 3390


②收到B公司电费时


借:银行存款 2260


贷:其他应收款——B公司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60


B公司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60


贷:银行存款 2260




情形二:出租方A公司和承租方B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所需资料:增值税普通发票、电费分割单


A公司账务处理


①收到供电局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 1130


其他应收款——B公司 2260


贷:银行存款 3390


②收到B公司电费时


借:银行存款 2260


贷:其他应收款——B公司 2260


B公司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260


贷:银行存款 2260




情形三:出租方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所需资料:增值税普通发票、电费分割单


A公司账务处理


①收到供电局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 1130


其他应收款——B公司 2260


贷:银行存款 3390


②收到B公司电费时


借:银行存款 2260


贷:其他应收款——B公司 2260


B公司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260


贷:银行存款 2260


那这时候对B公司一般纳税人其实是不太合理的,明明是一般纳税人却没办法抵税。针对这个问题呢,河北税务局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那就是电力公司直接把发票开给实际使用方。


河北省出台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电能表总表单位)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问题,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实际用电单位向供电公司直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来解决。也就是说,如果总表单位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用电单位可以提供这些资料直接向供电公司申请开发票。




情形四:出租方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租方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所需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费分割单


A公司账务处理


①收到供电局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 1000


其他应收款——B公司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90


贷:银行存款 3390


②收到B公司电费时


借:银行存款 2260


贷:其他应收款——B公司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60


B公司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260


贷:银行存款 2260


四、超出经营范围开票

最后,再说说这个超经营范围开票的问题,包括河北省税务局的公告也说了,如果电能表总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其按照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实际用电单位。


这里并未提到经营范围的问题,其实很多人会问,没有经营范围,没有供电经营范围,到底能不能开发票?


事实上,单就税务管理上,截止到目前没有任何明确规定超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发票的文件。


相反,《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而且我们还都很清楚,发票开具的精神就是符合真实业务,也就是说,你如果实际提供了应税行为,就应该如实开票纳税,营业执照的范围不构成对是否开票是否纳税的本质问题的阻碍。不能说我没有这个经营范围,就不让我开票,不纳税了。


各地其实也有一些执行口径的解答。





我们可以看到,各地税务局的态度还是比较明确,那就是发生了真实的应税行为,就必须开票纳税。这也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


税务局做不了工商局的主,其实你实际发生了应税行为,就应该申报纳税,当然也需要给购买方开具发票,相反如果你因此说开不了发票,报不了税反而是有漏税风险。




小建议:


2、经常发生的业务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当然这与“超经营范围”可否开具发票无必然关联,就算你变更不了也应该按时开票纳税。


但是,企业不能长期超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管税务怎么规定,经常性业务都应该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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