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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费用资本化借款利息(计提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

一、银行借款


(1)借款涉及的双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


(2)银行借款主要是指银行向企业、个人等出借资金。按一定利率执行,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息。



二、财务处理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通过借款购买、建造或者生产的存货,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开发用于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制造用于对外销售的大型机器设备等。


(2)非资本化利息费用一般计入损益科目。


(3)长期借款一般计入长期借款账户。以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银行贷款方式为例,参考会计处理:


1.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贷款-利息调整


贷款:长期贷款-本金


2.分期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方:应付利息


长期贷款-利息调整


3.还款时:


借款:长期贷款-本金


贷款:银行存款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资本化借款费用:企业借款用于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在购买和建造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来自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银行间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可以据实扣除。


(3)企业取得发票作为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四.其他税种的常见规定


(1)增值税:购买的贷款服务不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2)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可以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有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2.无法按照转让的房地产项目或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计算摊余利息支出的,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自有资金全部使用且无利息支出的,按上述方法扣除。以上具体适用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3.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并有其他借款的,在计算扣除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种方法。


4.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已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为从财务费用中扣除。


(3)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贷款合同是指银行等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含同业拆借)签订的贷款合同,税率为贷款金额的0.5%。因此,企业向银行贷款签订的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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