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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10扣除账务处理(增值税加计扣除10%账务处理视频)





4月2日我们为大家分享了《免征增值税了,怎么进行账务处理?》,今天为大家继续分享加计抵减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处理。




案例:某酒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上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2月, 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加计抵减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政策依据:


1、《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七)规定: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直接减免的一种情况,我们来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和案例进行分析。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三峡财税温馨提示:本次87号公告只有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扣除率提到15%,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另三类服务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仍然执行加计抵减10%的优惠。)


应缴增值税的计算分析:


1、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2、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0*15%=15(万元)


3、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5 5=20(万元)


4、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说明:虽然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是20万元,但本期应纳税额只有10万元 ,因此只能抵减10万元)


5、本期加计抵减额余额=5 15-10=10(万元),可结转以后抵减


6、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 3=3(万元)


加计抵减账务处理分析:


1、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本案例根据87号公告相应变为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将计提本期加计抵减额1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 15万元


贷:其他收益 15万元


2、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对本期抵减额10万元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10万元


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具体明细如下:





这样本期进行加计抵减账务处理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科目余额为借方10万元,是已计提尚未抵减完的税额,本月需结转到下年度留待以后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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