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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退货款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吗?)

摄影:汉风


现有的经济形式多种多样,商家为了营销采取了丰富多彩的方式,今天就迎来了双十一狂欢!消费者在疯狂购买后,退货也会随之而来。很多商场、B2C,C2C等销售平台都赋予了消费者很多权利,例如: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免费试用30天,售后反悔期10天等等。归根结底就是商品在销售时还附有退货的条款。那么,您准备好了吗?来看看如何应付退货吧!


1.会计


在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应在客户取得相产在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因此在会计确认收入时要估计消费者的退货概率的。


下面,我就举个例子简单说一下:


例如一家商店销售商品100万,成本为80万,预计将要发生的退货为10万,退货成本是8万,按照准则规定:


借:银行存款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90万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72万


应收退货成本8万


贷:库存商品80万


如果次月,实际发生了8万元的退货,退货的成本为6.4万,那么就要将备抵科目预计的负债和资产进行冲回,同时增加少确认的收入及少结转的成本。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2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2万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8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或反向冲回)1.36万


贷:银行存款9.36万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6万


贷:应收退货成本1.6万


借:库存商品6.4万


贷:应收退货成本6.4万


2.增值税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九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是不考虑退货的可能性的,因此在收到款项、凭据或开发票孰早,并且是按销售额全额来计算计税的销售额。


由以上的会计分录也可以看出,在销售时是全额计提了销项税的。


如果发生了退货,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中的规定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专用发票: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普通发票:


销售方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销方退货应在退货当期冲减销售收入,同时开具红字发票时,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三)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附有销售退回的条款,在企业所得税中也要将全额收入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


沿用上例,如果销售和退货发生在同一会计年度,应按100万确认收入即可。


如果销售是2017年,退货是2018年,那么在会计中,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会计中2017年的损益为90-72=18万元,企业所得税因该销售而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80=20万元,而此时就产生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差异为2万元。但是,由于估计的不确定性,无法确定未来是否有可以用来抵扣的资产,因此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只需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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