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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一般规定)

01 文件出台的目的


技术合同奖酬金政策施行了近40年。由于监管不到位,曾出现了乱订立技术合同、乱提奖酬金的问题。在事业单位施行绩效工资制度以后,因不明确是否在绩效工资限额内提取,该政策的执行曾一度受到较大的影响。本规定的出台就是要强化监管,确保技术合同奖酬金落实到位,并达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


02 提取奖酬金应符合两个条件


《规定》第三条规定,提取和发放奖酬金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签订技术合同;二是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至于与谁签订技术合同,是不是政府购买服务,就不是问题了。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凡是能签订技术合同的,都是当事人之间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的,都可视为横向项目,所进行的技术活动都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第三条相比,《规定》所确定的条件更直接,更容易理解,更具有可操作性。


人社部发〔2021〕14号文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似乎很多:一是项目来源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二是“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三是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文件没有直接提出这一点,但签订技术合同是必须的);四是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实质上,条件就是后面两条。前两个条件并无实质意义,却使文件艰涩难懂。如是政府购买服务,不能签订技术合同。至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除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外,一般都要签订技术合同。


03 事业单位须制定


奖酬金分配的规章制度


从管理规范化角度,毫无疑问,事业单位须制定规章制度,“对奖酬金分配的决策程序、提取标准、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等予以明确”。这规定了规章制度的几个基本要件。


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的意见”;二是“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三是“在本单位以及其他必要的范围内予以公开”。一般来讲,事业单位应向主管部门行文请示,主管部门行文批复同意。


要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是为了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却也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要求。笔者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进展分析与对策建议》(《竞争情报》2021年第8期)一文中分析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推动力度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度存在强相关关系。如果行政主管部门不重视或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反而会影响事业单位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04 决策程序


决策程序应该是指奖酬金分配程序,即谁提出、谁审核、谁决定、谁分配、谁管理等一系列程序规范,要求全过程规范,事业单位的各主体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根据《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决策程序决策的,“单位负责人、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产生决策责任”。


05 提取标准


提取标准由提取比例和净收入计算方式两部分构成。《规定》对提取比例不作限制,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决定。《规定》提出了两种净收入计算方式:一是据实计算,即“三技合同收入额扣除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二是“按照固定比例计算”费用。采取哪一种计算方法,要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要么采用其中一种方式,要么由项目人员根据情况进行选择。


06 公示


奖酬金分配涉及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一是要努力做到公平,二是要充分体现激励性。为此,《规定》第七条要求事业单位要将拟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的目的无外乎两条:一是在本单位公开;二是接受监督。公开本身也是一种监督。如果有人认为不妥,可以提出异议。


07 异议处理


与“公示”直接相关的是“异议处理”。提出异议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分配对象,认为自己应该分配奖酬金而没有分到,或者没有贡献的人却得到了奖酬金;二是认为自己分配的金额太少,或别人得到的过多。


如果项目负责人在提出奖酬金分配方案时充分考虑了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大小,并征得了大家的同意,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可见,前期工作细致,分配方案合理,就可以避免后期产生异议。


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就必须处理。在处理异议时,要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大小核实分配方案,判断异议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应当根据处理情况调整分配方案。反之,维持原分配方案。


08 备案


一是应事先分配再备案,即将分配情况报备。


三是“备案”是指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部门以备查考。备案,可认为是行政主管部门事后监督的一种形式。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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