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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诸城最新个人房屋出租(潍坊诸城租房子58同城)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5]10号)和《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和保障标准>的通知》(诸政办字[2017]56号)等相关规定,现编制发布东鲁家园公租房配租方案。




一、配租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是:东鲁家园公租房28号楼的101、108、409等13套房屋;3号楼的210、309、402等7套房屋。项目位于市东武北街286号,由市政府投资,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承建,建筑面积50㎡左右,简易装修,水电暖设施设备齐全,配套电动车充电桩。小区周边配套建设幼儿园、学校、医院、超市和大型农贸市场,有两路公交车停靠,交通区位优势明显。


二、配租范围

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均纳入本次配租范围。



三、配租报名时间

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25日。




四、配租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东鲁家园公租房配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限定条件原则。本次配租对象为:报名日期截止到2019年1月25日以前经住建、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实施配租保障。本次报名结束后实行常态化受理,市住房保障部门视情况确定实物配租时间。


(三)优先原则。分配次序原则上按照政策规定的优先对象(提供属地民政部门证明)、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次序配租。


(四)公开公正原则。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按分配次序公开抽签选房。


(五)单项受益原则。每个家庭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五、配租条件

(一)居民家庭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无私有住房;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诸城市区常住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二)新就业人员1、上年度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无私有住房;3、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未婚;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三)外来务工人员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3、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外来单身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当地政府批准,保障对象的户籍、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六、申请配租程序

(一)家庭(单身)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对象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或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行政主管部门,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3、街道办事处或行政主管部门10日内对申请对象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4、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转市民政部门。


5、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6、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发放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转市民政部门。


3、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4、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发放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配租提报材料

(一)家庭(含单身)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中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2、住房情况证明。(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2)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3)有私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证明6、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租住直管公房的对象申请实物配租,须提供与直管公房产权单位签订的在实物配租后腾退直管公房的协议。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所在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所在单位出具担保书。


3、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由工作单位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5、工作关系证明。属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诸城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诸城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属聘用关系的,出具聘用关系证明。


6、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7、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证明8、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由工作单位统一到社保机构开具连续1年及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八、选房程序

(一)摇号排序。通过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取得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以下简称认租人),须按市房管办的要求依次选租一套住房。获得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签家庭,按照摇号产生的序号进行选房。摇号产生的中签家庭名单及轮候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开选房。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申请人(或监护人)凭配租证、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按摇号中签顺序依次选房。个人选房时间限定在5分钟以内,超时未定的,由下一位选房,依此类推。申请人未按规定参加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认租资格,由摇号中签的轮候家庭依次递补。公开选房由市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公证处等负责现场监督。



九、东鲁家园公租房保障退出管理

(一)东鲁家园公租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保障对象于当年3月份,提报复核材料,进行年度复核,复核提报材料、审查程序与初次申请时相同。复核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1、仍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家庭,继续享受原保障;


2、对条件发生变化但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家庭,调整保障标准;


3、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逾期不提供复核材料的,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情况,提供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的;3、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6、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


7、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1项行为的,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十、其它事项

(一)房屋的租金标准


东鲁家园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月租金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物价部门按照上级政策核定,市场租金标准为5元/㎡/月,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60平方米以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租金;低收入保障对象按2元/㎡月计收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按3.5元/㎡/月计收租金;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5元/㎡/月计收租金。


(二)签约和其他要求


1、配租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居民家庭(单身)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双方合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签订三方合同。


2、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退出、违约责任等事项。


3、在本次实物配租中,对参加配租但未配租到住房的对象实行轮候,在腾退房源中依次递补,并在下一次实物配租中优先分配。4、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且不适用轮候制度:①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②已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③签订合同后放弃租房的;④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三)管理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实行市场化管理,物业服务费、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费用由承租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专营单位按时缴纳。



诸城市房产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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