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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负数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利润为负数捐赠支出 在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我们需要知道的几个关键点,如何扣?扣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金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如果有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其结转以后三个年度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2)年度利润总额指的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除属于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含公益性捐赠)情况外,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零或出现亏损的情况,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比如某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20万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税额为333万元,即使符合规定的捐赠(除属于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支出外)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递延扣除


(1)期限规定:准予结转以后三个年度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如说2019年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企业2019年度会计利润为负数(我们日常说亏损),即当年的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过没有其他特殊规定,也应该算作“三个年度内”。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没有年度期限的限制,可以一直跨年度纳税调整。


(2)扣除顺序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思路,如果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其他新政策的规定,超过部分的扣除顺序是:


“当年公益性捐赠标准”— “以前年度超过的部分”(如当年没有超过标准)


注:当年有以前多个年度超过的部分按照先后时间顺序依次扣除。


【例1】某企业2019年度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为6万元:


第一种情况:如果说2020年度当年年度利润总额200万元,当年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13万元,则2020年度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24万元(100╳12%),则2020年度捐赠支出13万元全部扣除,同时可以扣除2019年度款的部分6万元,即就该项业务纳税调减6万元。


第二种情况:如果说2020年度当年年度利润总额200万元,当年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26万元,则2020年度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24万元(100╳12%),则2020年度捐赠支出只能扣除24万元全部扣除,2019年度超出部分6万元和2020年度部分2万元,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2019年度超出部分6万元需在2022年度(含)之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0年度超出部分2万元需在2023年度(含)之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超过的部分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年度,除非说有证明该企业未来三年会计上不会出现盈利,则: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超过部分×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贷:所得税费用  (超过部分×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②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后三年内扣除或三年后没有扣除完,则:


借:所得税费用 (扣除部分或未扣除部分×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扣除部分或未扣除部分×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具体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会每年分别联合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名单,包括了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及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1)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者是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如果说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是企业或者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也是不得扣除的;


(2)对于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需要在“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内,比如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公益性捐赠支出,就可以按标准在税前扣除;


(3)企业通过网络直播、报纸等营销媒体向贫困山区所捐款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将货币资金、实物等资产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视为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捐赠资产价值确认及票据


(1)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2)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有关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开具相关票据。


【例】新购置的非货币资产,提供购置的的发票;旧的非货币资产,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证明文件。


(3)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非货币资产捐赠处理


(1)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公允价值×适用税率)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公允价值×适用征收率)


(2)所得税处理


分公益性捐赠和视同销售处理,其中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利润的纳税调整,视同销售——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


①公益性捐赠支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


贷:所得税费用  


②视同销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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