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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答复: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您可以自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被认定为因工负伤,相关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咨询:单位应按何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答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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