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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相机的折旧年限(电脑折旧)


听障残疾人士秦某今年64岁了,是一位摄影爱好者,前不久他受邀参加一场活动负责现场的摄影。但活动还未结束,秦某就与活动现场物业方的工作人员吵得不可开交。


服务员将镜头误当茶杯装水


记者了解到,秦某使用的这款镜头为佳能EF100-400mm型号,秦某的朋友五年前购入此款镜头价格为12000元,现在此镜头的市场价格在15000元左右。因此秦某要求彭某按照镜头现在的市场价进行全额赔偿。


服务员:无心之举 拒绝按市场价赔付


同时,陈英和同事还邀请了蜀皓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到现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可以立案。”陈律师表示,根据上述案例,彭某并非出于主观故意损坏镜头,因此本案采用调解方式最为合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合理计算。在赔付的过程中,应按已使用的年限,应进行一定比例的折旧。


在此纠纷中,秦某明知镜头是贵重物品,且这个镜头确实与普通茶杯特别相似,外行人无法辨别,秦某应该尽到保管和告知的义务,因此在这个过程中秦某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最终,经过长达3小时的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彭某按照现在镜头的市场价15000元进行赔付,扣除镜头5年使用的折旧费以及按比例秦某应承担的未尽到保管和提醒义务责任的费用,彭某总共赔付秦某11000元。彭某先支付2000元,余款由秦某出示发票后再支付,镜头的残值由彭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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