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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表2020年完整版(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0年完整版)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详解:



一、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和第四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适用20%税率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以及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0%税率。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2020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五、关于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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