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法人客户形成损失类贷款(法人客户不良贷款处置方式)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是指营利法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法人利益发生转移的其他关系,而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的关键在于交易的当事人具有关联关系,即在营利法人之间,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在关联方相互之间进行的交易就是关联交易。


正当的关联交易法律并不禁止。但是,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这种关联关系,进行关联交易,损害法人利益的,造成法人财产损失的,构成利用关联交易的行为,实施关联交易的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