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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损失类贷款的定义(银行业监管机构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


其中正常类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也就是说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可疑类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1)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逾期半年以上)。(2)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3)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4)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5)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6)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7)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8)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1)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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