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讯补贴。
通讯补贴列支工资总额,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发放或报销通讯补贴。
2.交通补贴。
交通补贴列支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发放或报销交通补贴。
3.租房补贴。
按月按标准现金发放的租房补贴列支工资总额,限额报销租房补助列支福利费,企业统一提供临时性住宿费用列支租赁费。
4.稿酬。
集团公司专业出版机构或有出版资质的企业,列支稿酬科目;其他企业应将稿酬区分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外部人员列支业务宣传费等科目,内部人员列支工资总额。
5.课酬。
企业或专制教育机构外请讲师的讲课费列支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内部员工讲课费用列支工资总额。
6.驻外(野外)津贴。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为驻外工作、野外施工职工设置发放的津补贴,列支工资总额,不得在差旅费列支工资性津补贴。
7.差旅伙食补助。
单次不超过3个月、符合公务出差范围,暂按照集团财务部、股份财务部审核确定标准,通过报销方式发放的伙食补助,列支差旅费。
8.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列支福利费,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列支劳动保护费;高温津贴列支工资总额。
9.物业和采暖补贴。
物业补贴采取发放货币方式,列支工资总额;供暖补贴采取限额报销方式,列支福利费。
10.科技类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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