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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棚改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山东省税收优惠政策2020)

棚户区改造除了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外,还涉及一些其他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棚户区改造,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与否的规定,从一个文件到另一个文件,中间转了个弯,幸好最后还是给了优惠,且是免征。




之所以说是转了个弯,是因为专门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并没有直接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而是作了“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的表述。本条中所强调的“有关规定”,应当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该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换句话说,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要想免个人所得税,必须是在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超过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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