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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会议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会议费管理办法)




在那个故事里,有这样一个细节:


“毋保良是2012年3月初被纪委带走的……因毋保良案被纪委“请”去调查的人中,就有向董超行贿的老板,这让董超有了东窗事发的恐惧,他一度选择外出躲避。”


今天这篇《刑案实录34》,我就来说说这个毋保良。



董超案件的“放大版”


老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说董超是那个“歪了的下梁”,毋保良堪称“不正的上梁”。


毋保良1960年出生于萧县,那时萧县隶属于安徽宿县专区,但地理位置距离江苏的徐州很近。


毋保良从南京航空学院毕业以后,被分配到徐州工作,在徐州航空压铸厂当技术员。后来他调回了安徽,先后担任宿县行署人事局办事员、宿县地区编办正科级秘书、安徽省特酒总厂厂长(副处级)、宿州埇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2003年,43岁的毋保良当上了萧县副县长,4年后升任县长。2009年,49岁的毋保良就任萧县县委书记,同时担任县人大主任;在这个位置上,毋保良没能干满3年。


毋保良的落马,与宿州市经开区管委会原主任王宗元的落马有直接关系。


王宗元接受审判


我在《刑案实录27》和《刑案实录30》中已经写过安徽两位经开区管委会主任落马的故事;看来,经开区主任是反腐倡廉的“高危岗位”。


王宗元是在安徽芜湖接受审判的,时任芜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李德文是此案的公诉人。据当年的法律文书记载:“王宗元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在王宗元检举揭发的人员名单中,就有毋保良的名字。


毋保良在萧县当副县长的时候,王宗元是萧县县长。


在毋保良案件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句话:“省纪委查处宿州市原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治淮、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宗元受贿案件时,即已发现毋保良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


毋保良后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审判,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他无期徒刑。这与董超后来被判处的刑期是一样的。


和董超一样,向毋保良行贿的人也分两类:一类是希望在生意和业务上得到关照的老板,一类是希望在人事安排上得到关照的下属。


审判机关认定向董超行贿的人有104个,累计送给董超价值861.7万多元的财物;其中有39人是董超的下属以及下属的亲朋好友,他们为了收买董超手中的人事权,累计送给董超的贿赂达80.8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向毋保良行贿的涉案人员多达百余人,但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的行贿人是79人,他们累计送给毋保良1900多万元的财物;其中35人是职位比毋保良低的干部,他们为了收买毋保良手中的人事权,累计送给毋保良的贿赂高达454.4万元。


两相比较不难发现,毋保良案件更像是董超案件的“放大版”。


法院认定向毋保良行贿的人的数量虽然比董超略少,但行贿人下手的“力度”和所送“礼金”的分量,明显更重。


为了提拔不惜重金



在董超受贿案中,向他行贿的干部基本上以县国土局内部的下属为主。


毋保良则不一样,法院最终认定向他行贿的35名干部中,相对一部分是萧县各大机关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其中包括副县长李某、县统战部长朱某、县组织部副部长王某、县人大常委胡某和张某、经开区主任欧阳,以及县政府办、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招商局、住建局、交通局、交警大队、残联、农委、食药监局、房管局、安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皇藏裕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等部门的负责人,此外还有8个乡镇长和1个派出所所长以及县科技局纪检组长都出现在行贿人的名单上。


在2013年8月14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发自合肥一审法院庭审现场的公开报道中,有这样的表述:


萧县人大副主任朱某、萧县政协副主席王某、萧县政协主席陈某、萧县常务副县长崔某等人,也都出现在起诉书中,他们每人送了几万元,理由则是“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


从后来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中青报提到的这些人并没有出现在法院认定的行贿人名单中。


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


对照法条,如果收取的只是礼金,并没有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就不一定构成受贿罪。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将毋保良收受非法礼金166.7万元指控为受贿犯罪不当,依法予以了纠正。


在法院最终认定的35名向毋保良行贿的干部中,有18人的行贿总额在10万元以上,其中邢某和王某夫妇的行贿金额名列前茅。


邢某曾任萧县教育局局长,其妻王某曾任县卫生局副局长兼疾控中心主任。


夫妻俩在县里一个管教育,一个管卫生,可办的有些事情,从某种意义上说,既缺乏教育,也不够“卫生”。


来自邢某的一份证言证实,2008年因无证游医参与学生体检遭曝光,其被免去职务。2008年底的一天,为了恢复职务并让妻子王某去县医院当领导,夫妻俩到毋保良宿州的家里送了两万元。2009年8、9月份的一个休息日,为同样的事,他们夫妇又到毋保良宿州的家送了10万元。2009年底的一天,其夫妇再次到毋保良宿州的家送10万元。每次送钱都是妻子提议,由他提前与毋保良联系好,称送的钱是王某代理酒赚的钱。


来自王某的一份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她单独到毋保良宿州的家里送了6万元,是毋保良的妻子梁某收下的。


此后不久,毋保良在小范围酝酿干部人选时罔顾异议,坚持并实际安排邢某到萧县体育局任局长,承诺调整王某任萧县人民医院院长。


据萧县县委组织部组干字(2010)29号文件载明:2010年3月25日,邢某被任命为县体育局局长。


在毋保良收受下属贿赂的花名册上,笔者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部分行贿干部的行贿款项与另一位干部的行贿款项彼此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说明一些干部是结伴一起去行贿。从这些人的部分证词中可以看出,他们这样做居然是“为了避嫌”,所谓“一人为私,两人为公”,其中很多人送完钱后都找各种发票在单位报销,等于是拿公款在给毋保良送钱。


笔走至此,笔者不禁心生感慨,在毋保良主政期间,萧县的政治生态是多么地糟糕。


为了得到提拔重用,如此多的干部“不惜重金”。如果仅仅靠他们的“死工资”,怎么可能够用?


由此可见,在他们中出现像董超这样的“缩小版毋保良”不足为奇!


董超在接受审判


最大一笔900万元


在董超的案件中,董超曾经向两位老板索贿购买了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这两位老板中的一位是萧县柏星置业公司法人代表马某,法院认定马某向董超行贿的总额是26.8万元。


我在上文中提过,毋保良案发后,被纪委“请”去调查的人中,就有向董超行贿的老板,我指的正是这位马某。


经办案机关查实,2007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先后4次共收受马某33.8万元,为柏星置业开发萧县龙城镇西关土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像马某这样为了在生意上得到关照而向毋保良行贿的老板,法院最终认定有43人,这些人总计送给毋保良价值1400多万元的款物。


按照行贿金额的多少来排序,柏星置业的马某位居第五位。萧县建宇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某、萧县林平纸业公司总经理李某、萧县联华超市总经理孙某分别以35万元、44万元、48.2万元位居行贿总额的第四位、第三位和第二位。


这些老板的行贿金额不可谓不大,但在萧县个体建筑商周某和安徽皖王面粉集团总经理吴某面前却甘拜下风。周某和吴某联手以900多万元的行贿金额“勇夺”排行榜的第一名。


周某是毋保良的中学校友,吴某是萧县知名的女老板,获得过很多荣誉称号。2008年8月,周某从毋保良的秘书姜某处获得一个重大消息:县里决定强力推进旧城区改造,准备拍卖老汽车站地块。


周某知道凭自己的实力吃不了这块“大肥肉”,便主动联系了吴某,两人决定联手竞买萧县老汽车站这一黄金地块。


萧县龙城国购广场


笔者从相关法律文书中了解到,毋保良曾通过秘书姜某向周某透露涉案土地的拍卖标的底价,并根据预期开发利润由姜某与周某商定好处费,进而在拆迁进度、证照办理以及承接其他工程等方面均给予积极帮助,周某及吴某的皖王面粉集团因此获取了巨大利益。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先后三次共收受周某和吴某900万元,为周、吴二人购买、开发萧县老火车站地块等事项提供帮助;2008年8月和2009年上半年,毋保良先后收受吴某价值3.5万元的“欧米茄”奥运纪念版手表一块和藏在礼品面条里的5万元现金,为安徽皖王面粉集团申报国债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


据笔者了解,周某和吴某当年借用徐州市富丽房屋开发公司名义参与老汽车站地块竞标,最终以5800万元中标。宿州华安置业公司作为富丽公司全资子公司是该地块的实际开发商,而华安置业的实际控制人正是吴某。后来,华安置业在那个黄金地块上,建成了萧县家喻户晓的龙城国购广场,2010年项目开工的时候,毋保良曾亲自到场祝贺。


据吴某和周某的证词证实,为了感谢毋保良的关照,吴某从华安置业分三次总计支取了900多万元的现金,然后由周某用蛇皮袋等包装物陆续送到毋保良的家里,并给参与商议的毋保良秘书姜某留了好处费。


后来,周某也在毋保良的安排下,得到了承建皖北大厦和实验小学等政府项目工程的机会。


毋保良像这样接受开发商、建筑商贿赂的案例还有很多,他也“投桃报李”为企业在融资贷款和抵押担保方面提供帮助,为建筑商承揽工程给发包方打招呼,为开发商在土地拆迁和楼房预售手续办理方面“提供方便”。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毋保良在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作调动及职务、职级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现金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


这样算起来,毋保良被认定的受贿财物的总额在1900万元以上,其中1400多万元是老板们送的,另有400多万元是下属和同僚们送的。


然而,在庭审中毋保良却辩称,他收受的大部分款物早已交公,并且他还出具了收据,这是怎么一回事?


如此交公不影响定罪



来自毋保良的供述证实,他到萧县工作以后,陆续收了不少钱。2006年前后,他把7万元交给县经贸委主任张某,说这是别人送的钱,放在那作为公务开支。当时开了个收据,加盖了经贸委的公章。后来他把收的钱都交到县招商局局长朱某和县委办主任孟某处,让他们单独建立一个账户。期间收到的物品,有一部分交到县委办孟某处保管。交到招商局和县委办的钱支取,通常都是他给朱某和孟某打招呼,安排他们具体办理。存在招商局的款项中,有1102万多元用于三个镇的工业园钢构厂房建设,有174万元用于退还其他行贿人,他还为原县委书记购买轿车1部,另外还用于出国花费、会务费、画家润格费、烟酒餐饮费、过节补助等,尚有余款90多万元。县委办钱款中有31万元被用于退还其他行贿人,尚有余款197万多元。


从毋保良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在担任萧县副县长的时候,就开始把部分收受的贿赂交存到县招商局和县委办等部门,直到落马之前,持续7年之久。


一审法院认定毋保良交存到县招商局的款物约1562万多元,交存到县委办的款物约228万多元,两笔加起来总计是1790多万元。


毋保良据此认为,他没有占有上交至招商局、县委办等单位款物的意图,故应认定为依法上交,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同时他和他辩护人还认为,除了一审法院依法扣除的166.7万元礼金外,仍有部分被认定为受贿的款项亦属没有请托事项的礼金。


对于毋保良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并没有给予支持。法院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具有受贿的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实际收受他人财物的,即应认定为受贿既遂。至于受贿人对赃款、赃物的处置,系自由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并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是针对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但客观上收受了他人财物,并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并非针对受贿既遂后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形。


就本案所查明的事实而言,毋保良均具有受贿的故意,并为他人实际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同时,从毋保良收款与交存于招商局、县委办款项的统计、对比情况看,交款部分源于本案所查明的受贿事实和非法礼金,部分并不在查明事实之列而是源于其他非法收入。2003年至2005年期间,他分文未交存;2008年及2010年至2012年期间,交款仅约为该期间收款总额的46%;2009年交款多于收款总额447.4万元,假设毋将2003年至2008年期间累计未交款项342.2万元悉数补交,亦非及时上交,况且仍有105.2万元的差额。毋保良不可能交存其家庭合法收入,亦不可能提前交存2010年及之后年份的收受款项,故交存款项还有其他非法来源。


通俗地说,毋保良收受财物的时候,并不是主观上不愿意收;客观上在收了以后,也没有及时退还或者上交。


毋保良虽然持续上交了大部分款物,但往往上交得并不及时,而且是有时候上交,有时候不上交;有的上交,有的没有上交;大部分没有退还,少部分退还是因为形势所迫。


而且,那些上交款项很多貌似用于公务开支,其实是用于毋保良拉帮结派、笼络人心、超标消费、变相行贿、打造虚假的政绩应对检查……


如何区分受贿与馈赠



从毋保良交存收受款物的部门、知情范围及处分情况来看,审判机关进一步认为这更能证明他有受贿故意及心存侥幸。法官列明了如下三条理由:


一是交存款物的部门既非纪律检查部门,亦非廉政专用账户,而是毋保良主管、便于控制的县招商局和县委办。


二是知情者极少且知情内容有限,毋保良通报相关情况均系迫于压力。毋交存款物时,未言明款物来源及性质。交存招商局和县委办的款物,原先仅少数人知情。后来省纪委查处其他案件发现了毋保良涉嫌受贿的线索。在此形势下,毋保良才召集几名萧县县委常委开会,通报其交存于招商局、县委办的款物情况,并安排整理相应账目。


三是毋保良对交存款物具有绝对的控制、处分权。交存款物的支取,必须经过毋的同意或安排,如用于工业园区建设、为前萧县主要领导违规配车、退还其他社会人员等。因此法院认为,毋保良在近十年时间里,连续收受百余人所送的巨额财物,仅将部分款物交存于招商局、县委办,并非属于“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而是借此混淆视听、逃避查处。


对于部分毋保良在收受一段时间后,因为害怕事情败露而退还给行贿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毋保良认为应当从受贿数额中扣除,法院同样没有支持。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的规定,法院认为毋保良部分退款行为属于此类。


在庭审中,毋保良及其辩护人对于毋本人及亲属生病住院、女儿结婚期间收受的约200万元礼金,认为属于没有请托事项的非法礼金,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对此法院认为,区分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与接受联络感情的馈赠,应从收、受双方的关系、财物价值以及收受方式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所认定的行贿人均为已在或欲在萧县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经营者及个体商人、与毋保良存在职务隶属关系的萧县乡镇、科局干部。这些人除了商业经营、工作需要可能与毋发生联系外,无证据证明与毋存在长期的、深厚的亲情、友情等特殊关系;毋保良既没有给予这些人大体相当的款物,亦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上述人员无一不是谋求与毋处好关系,由毋对现行或将来请托事项给予帮助,而实际上毋亦给予或承诺给予帮助,故该行为并非收受非法或合法礼金,而是典型的权钱交易。


对于给予财物者在无请托事项时,数次给予数额较少的财物联络感情,有明确请托事项时另行给予数额较大甚至巨大财物的情形,因受贿犯罪普遍具有隐蔽性和连续性特点,所以不能将前期无请托事项时给予财物的行为与之后的关照、提拔割裂开来,而应作为同一整体对待,将多次收受的财物累计,以受贿论处,不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2014年2月21日,合肥市中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受贿所得款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对于一审判决毋保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2日,安徽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发四年后,司机投案


毋保良的落马当年在萧县引起了很大反响,数十名送礼干部应声免职,诸多行贿的老板也受到刑事处罚。而且,“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些像董超这样的“小官大贪”也纷纷落马,个别涉案人员一度也像董超一样外出躲避。


像萧县县委办公室行政股股长纵瑞勤、萧县住建局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张玉玲、白土镇国土资源所原所长徐辉甚至在案发后畏罪潜逃并被萧县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通缉。


这里有必要将上述县委办行政股股长纵瑞勤拎出来专门写一下。


在有关毋保良案件的法律文书中,纵瑞勤这个名字有比较高的出现频率。毋保良当副县长的时候,纵瑞勤就是其专职驾驶员,此后一直没有离开过毋的左右,他是毋保良很多次权钱交易的见证人,也是毋保良迫于形势上交或退还部分受贿所得的具体操作者;纵瑞勤有一个笔记本,记录了毋保良安排他退钱和上交到招商局和县委办款物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毋保良对他的信任。


2009年毋保良调任萧县县委“一把手”,纵瑞勤也从县政府办调入县委办,2011年他被任命为县委办行政股副股长。


笔者从相关法律文书中看到这样的记载:“2012年3月8日,省纪委电话通知毋保良到宿州市金科苑宾馆的办案点谈话,毋保良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动员亲属退赃。”“2012年4月27日,纵瑞勤退缴省纪委违纪款88.6万元。”


上述纵瑞勤退缴的88.6万元在当时被称为“违纪款”,似乎说明他还没有被查出涉嫌犯罪。不仅如此,在毋保良受贿案终审裁定作出之后,纵瑞勤于2014年9月被任命为萧县县委办行政股股长。


直到2017年夏天,萧县检察院正式对纵瑞勤以涉嫌犯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于8月1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但此时的纵瑞勤已畏罪潜逃。萧县检察院随即交由萧县公安局对纵瑞勤进行网上追逃,并通过县电视台、网站、微博、微信发布通缉视频,悬赏通缉纵瑞勤及前述张玉玲、徐辉等3人。


2018年3月17日,纵瑞勤主动到萧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萧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期间,纵瑞勤在担任毋保良专职驾驶员期间,利用毋保良在萧县的影响力,通过萧县相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工程等事项上为请托人提供帮助,非法索取、收受相关请托人财物计人民币87.05万元。


法院认为纵瑞勤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多次索贿,应予从重处罚。但在案发前,纵瑞勤积极全部退赃,并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据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纵瑞勤没有上诉。他的刑期应到2020年3月16日止,目前应该已经出狱。


毋保良目前应该还在蜀山监狱服刑。曾经有报道称,2017年12月6日,毋保良减刑一案在蜀山监狱公开审理,无期徒刑拟减为有期徒刑22年。但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没能查到相关的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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