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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回单必须在开户行打吗建行(建行个户怎么通过网上银行打回单)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万某向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发送短信,提供了B公司的开户行及账号信息。A公司随即向B公司账户汇入300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的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2019年5月8日,杨律师作为A公司法律顾问,向B公司发函催款。2019年9月,A公司起诉B公司及万某还款。


【代理意见】


本案为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A公司与B公司并无其他资金往来,B公司也并未提证据证明该笔资金为其他债务或双方之前的借款,应该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判决结果】


一、B公司向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


二、B公司向A公司偿还自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25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35000元(30000000元×6%÷12个月÷30天×107天)及自2019年8月26日起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A公司要求万某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中,A公司主张其与B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提交了短信记录截屏打印件、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A公司记账凭证及转账付款凭证、QQ邮箱发送邮件及收件截屏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2018年4月25日A公司将3000万元通过万某提供的信息汇入B公司账户,A公司与B公司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针对A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A公司主张B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予以支持。


对于A公司请求判令万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能显示万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2018年4月25日即借款日至今,马某而非万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款项系直接支付到B公司账户,亦无客观确切的证据证实系万某系以个人名义与A公司发生借款关系。故对A公司请求判令万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及建议】


第一、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


两个公司领导之间沟通,出于信任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非常不规范。因B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万某出现了变故,导致回款出现障碍。B公司承认收到了资金,但是对该资金的借款性质没有认可,只说需要核实。


【律师建议】


日常小额借款至少应该有借条,约定清楚借款期限、利率、付款方式、出借人姓名(千万别忘了写)、借款人姓名(千万别写绰号)、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关键内容,最好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能转账的尽量转账,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都可以,避免直接给现金。涉及金额较大的,还应该签订借款合同,全面约定借款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如果自己不会写规范的借条和借款合同,可以请专业律师起草,磨刀不误砍柴工,律师费永远比因不规范造成的损失便宜。


第二、不约定借款期限、不约定借款利率非常不利于出借人


出于朋友公司之间周转资金的原因,两个公司的借款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对出借人A公司来说,实际损失很大。2018年4月26日到2019年5月7日期间的利息,至少将近200万元,因为没有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不仅能保障出借人的合法利益,也能督促借款人尽早还款。没有约定的,借款人总有一种不用白不用的心理,反正没有资金成本,拖一天是一天。一旦约定了,多用一天,就多一天的资金成本,有利于督促借款人尽早归还借款。建议出借人在借款时最好将借款期限和利率约定清楚。


第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借款人时,应专门明确其借款的意思


本案中,万某实际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但是仅凭短信确实无法认定其有作为借款人的意思,法院无法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


【律师建议】


公司借款时,如果出借人想让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款义务,一定要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共同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如果不单独明确,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行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只能由公司单独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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