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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农业银行开户号(宁德市农业银行营业时间)

贩毒分子


宣判现场


抓捕现场


经查,2021年8月13日,被告人莫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至宁德市蕉城区某小区黄某某住处内,先后两次贩卖计37克甲基苯丙胺给黄某某,得款计2.69万元。被告人莫某某要求黄某某将其中1.36万元毒资汇至其岳母胡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内,从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2021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莫某某再次携带甲基苯丙胺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至黄某某住处内,准备将其中的2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某某时,被当场抓获,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49.25克被当场查获。


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福建省禁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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