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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区别(有限合伙企业)




题问:说起股权激励,许多公司,不管是初创的公司或者是非常成熟的公司,都会有一种感觉,就是实施股权激励非常的繁杂,有时候闭着眼镜拍脑门把股权激励做完了,然而却发生激励股权发出去了但是没有起到激励效果的情况,或者给公司IPO挖下大坑,不利于企业发展。本文将对创业企业股权激励实施要点做一个梳理。



一、持股平台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OR有限合伙企业


简单来说,直接持股即将标的公司股权直接授予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成为标的公司的直接股东。


间接持股即设置持股平台作为持股主体,即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激励对象作为持股平台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来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


直接持股因为有诸多缺点,比如决策效率低,标的公司股权变动频繁,影响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等已经基本不被市场所采用,间接持股目前是主流形式,而间接持股的平台选择又是一门学问。


目前,市场上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情形都存在,以有限合伙企业居多,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1、管理灵活性。设立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要受《公司法》的约束,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决策,股东的进入和退出程序相对来说都更为繁琐。而有限合伙企业则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多数事项都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便于对激励对象的动态管理。


2、实控人控制权。从对持股平台的控制权上考虑。有限公司通常是按照持股比例来行使表决权且一般同股同权,在不签署其它委托投票之类协议的情况下,公司实控人想达到控制持股平台的目的,其持股比例需要达到50%以上,而持股平台本身就是为了激励员工而设置,实控人大量持有股权并无实际必要。


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两类,一是普通合伙人(GP),二是有限合伙人(LP)。GP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通过少量的出资,实现对合伙企业的控制管理,股权激励对象作为LP,不参与合伙企业管理,也就对主体公司的决策几乎没有影响。另外,后面LP在持股平台中进进出出,但只要GP不变,其对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就不变,能够实现对持股平台的有效控制。


3、税收考虑。在标的股权取得和持有阶段,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方面几乎没有区别,但是在股权退出时候,两者差异明显,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层面不纳税,仅针对合伙人纳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在退出时,持股持股平台需要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向公司股东分配时,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双重纳税。


但是,因为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和补贴政策,如通过税收筹划设置持股平台的注册地点享受当地的税收政策抹平税差,因此,在设立持股平台层面面,税收是可以灵活调节的点。


但是,公司作为持股平台也有一定的好处,比如,有限合伙企业的GP是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而公司的股东一般只需要在认缴出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点:越好越好OR越晚越好?


什么时间点实施股权激励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1、激励效果。2、股份支付。


1、股权激励是否越早越好?


公司刚设立时,面对遥远的上市目标,除了一个或者几个创始人外,其他人可能更关注的是到手的工资,而不是股权的多少,创业公司也一般不会把钱拿来分红。此时,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可能尚未搭建完毕,员工往往流动性很大,即使授予股权,股权的价值也较低,员工也不怎么把股权当回事儿,往往很难留住人才。


另外,过早的把股权都分出去,如果后续要留住更优质的人才,也难免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


2、股权激励是否越晚越好?


在企业效益良好的情况下,股权激励如果太晚,核心员工一直拿不到股权,员工来去无牵挂,可能会被其它企业挖走,导致公司人才流失。另外,过晚进行股权激励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份支付费用过高。那么,什么是股份支付?它有什么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的本质是一种会计处理,股权激励中,企业将股权分配给核心员工,从而代替现金支付薪酬,使得企业在留住人才的同时,减少现金支出。


但现金支出减少,不代表成本减少;并且,既然是一种财务支出,就必须在会计上体现。因此,该种“员工持股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股票”的差额,实质上就是一种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变相的现金薪酬,因此计入公司股权激励成本费用。


简单来说,如果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元1股,净资产值为4元1股,企业引入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为10元1股,那么,如果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假设,股权激励员工入股价格为6元1股,实施股权激励的股权总额为500万股,那么,员工入股成本与公允价格(如存在投资者的,一般参考投资方对标的公司估值)之间的差额乘以授予股权总量的总金额约为500万*4=2000万元。该2000万元需要计入公司股权激励成本费用,进而减少当期利润,如果几轮融资后再开展股权激励,公司估值为20元1股,如果员工入股价格还是6元/股,那么成本费用约为500万元*14=7000万元。公司上市对公司是有利润要求的,股权激励费用过高将导致公司利润降低甚至为负,进而达不到IPO要求,影响巨大。当然,通过服务期等约定可以分阶段摊销股权激励成本费用,这个本文不再详细探讨,待下回分解。


有人会说,如果员工入股价格和投资者保持一致,就没有股权激励的成本费用,但是,此种操作就体现不出股权激励对员工的优惠的作用,另外,员工可能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参与股权激励,最终导致股权激励达不到激励效果。


3、什么时间点进行股权激励比较合适?


股权激励实际上就是“画大饼”,用未来的利益和价值激励现在的人员。笔者认为,应该在引入天使轮、A轮投资者后或者虽然未引入投资者,但是企业效益较好的时候实施股权激励。当然,更重要的是要考虑目前的核心人员是否已经满足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并结合员工的购买能力综合评估股份支付费用及摊销计划后考虑是否开展股权激励。


首先,以上时间点开展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励对象树立对企业的信心,因为企业较好效益,或者被投资机构看好,让激励对象看到了公司可能有一个的美好未来,企业对优秀人才有很强的吸引力。


其次,此时采用股权激励更具灵活性,如期权、业绩股、限制性股权等激励模式。因为企业的效益好,很快就会进入快速发展期,企业激励的目标可以以业绩为主,只要被激励人员的业绩达标,即可行权。


再次,在企业达到一定估值后,可用较低的股权比例开展股权激励,有利于创始股东保留更多的股份。因为优质的企业,其内在和外在价值已经显现出来,激励对象已看到企业前景。此时,只需要少量的股权,就能吸引到优秀的人才。


最后,在公司既有了美好的前景,又估值不是太高的情况下开展股权激励,可以减少股份支付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进而减小对公司IPO的影响。



三、授予形式:股票期权OR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如果公司预先确定的条件没有满足,公司将无偿收回或以某种较低价格回购未满足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在纳税方面,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20%的税率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两种激励方式均符合要求。


股份支付费用方面,两种激励方式均可在一定期间内进行摊销。


在实务中,选择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均非常常见,期权方式,省去了工商变更的麻烦,但是员工心里没底,可能影响激励效果;限制性股权方面,因为需要先进行工商变更,把股权激励对象变更为股东,因此,后续如出现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


总体而言,股权激励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进行股权激励的企业最好提早聘请律师进行综合分析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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