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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LPR的相关问题

全文2391字 | 推荐阅读时间3mins

文 | 李怡婧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民间借贷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保护上限。

而在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标LPR之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均已逐步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在利率定价基准转换的过程中,必然存在大量原本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变更利息计算标准。此类贷款一旦形成不良进入诉讼阶段,则可能涉及贷款后期利息计算标准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在变更为LPR的过程中,计算依据、变更后利率的确定以及转换时间,均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细微却必须厘清的问题。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各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

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15号公告2,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LPR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次改革,将LPR报价行的类型在原有的全国性银行基础上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由10家扩大至18家3,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



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15号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

2019年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16号公告4,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30号公告5,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针对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应当自2020年3月1日起,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政策性文件发布后,各大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陆续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批量转化为以LPR为定价依据。

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2020年2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发布《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公告》7,自2020年3月1日起,开展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客户可选择转变为对标LPR的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也可协商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

2020年8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发布《关于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的公告》,自2020年8月25日起,对符合条件且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批量转换。转换规则为:1.贷款定价统一转换为参考LPR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的浮动利率;2.转换后的贷款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3.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均保持原合同约定不变。对于重定价周期短于1年的贷款,重定价周期调整为1年;4.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保持不变。自转换后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含),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不希望批量转换的,需在2020年8月24日前进行登记,转换后有异议的,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协商处理。



仍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2020年2月29日的转换公告,覆盖贷款范围包括了除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之外的参考央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全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但依据该公告的内容,无论是个人贷款还是对公贷款,都需要客户主动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与原贷款经办行就利率水平、定价方式、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要素进行协商。且原合同项下若存在共同借款人的,须与其他共同借款人充分协商一致后申请办理,仅当所有共同借款人分别申请转换后,方可完成转换。

而2020年8月12日的转换公告,尽管制定了无异议则统一批量转化的原则,但适用范围仅覆盖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其他类型的个人商业贷款及对公贷款,均不适用统一批量转化。

因此,处理涉及此类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确定利息计算方式时,需特别注意:

其一,区分贷款性质,若为个人住房贷款,关注客户是否对贷款定价批量转化提出异议;

其二,针对除个人住房贷款外的其他个人贷款及对公贷款,关注转换时是否与客户协商一致,尤其是存在共同借款人是,是否与全部共同借款人协商一致;

其三,若无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与客户协商一致,但利息计算方式实际变更,则需关注变更后的利率是否高于原合同约定利率;

其四,需核定变更的具体时间、新的利率加点的确定方式,以及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转换政策要求的一般性原则。



参考文献:

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http://www.chinamoney.com.cn/chinese/bklpr/

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876490/index.html

3.LPR报价行成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西安银行、台州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广东顺德农商银行、渣打中国、花旗中国、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879648/index.html

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951207/index.html

6.中国农业银行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公告,http://www.abchina.com/cn/PersonalServices/SvcBulletin/202002/t20200228_1873183.htm

7.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的公告,http://www.abchina.com/cn/PersonalServices/SvcBulletin/202008/t20200812_18991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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