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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是否有效?

汇票付款提示具有两个意义:一、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人应当在依法审查的基础上按票付款;二、付款提示还具有保全票据上追索权的效果,付款人未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一般而言汇票付款提示应该汇票到期内10日内进行,否则将丧失票据权利,但是在到期日前的付款提示,是否是有效的付款提示,(2019)苏 05 民终 9900 号判决认为是有效的付款提示。

案例:(2019)苏 05 民终 9900 号判决

案情简介:2018 年 3 月 21 日,上海电气集团因与龙宇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取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汇票到期日为 2018 年 11 月 16 日,出票人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集团,上海电气集团于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承兑人也一直未能支付涉案票据的票款。后上海电气集团行使追索权,将龙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汇票下的款项,龙宇公司辩称,上海电气集团因为在汇票到期内10日进行提示付款,丧失了票据追索权

法院观点:上海电气集团虽然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由于付款人当日未予应答,在 2018 年 11 月 16 日汇票到期日,该提示付款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认定上海电气集团已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故此支持了上海电气集团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按照票据法的要求,提示付款应该在到期日10内进行,否则将丧失票据权利,但是不管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都未将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僵硬的认为是无效的,而是尽量让其有效。再加上本案是电票,虽然其提示付款在到期日前,但是可以持续到到期日及日后,即在到期日内该提示付款仍然存在,故此该提示付款处于持续提示状态,故此不应无效,还有一个原因,本案涉及的汇票是著名的“宝塔”票,法院在处理相关事宜时也会非常谨慎,没有僵硬的处理。总之,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要结合案件本身的情况,而不能僵硬的去比较参照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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