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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工的性质(什么是合同工)

1984年12月招用的合同工,有过渡性养老金吗?为什么?我认为,若转正为企业的固定工,或者转招为劳动合同制人员,就会有过渡性养老金给付的,这是毫无疑义的。



严格来讲,1984年12月招用的合同工,应该属于企业单位的临时工性质无疑。因此,他们只有被企业正式录用为固定工,或在1986年实施用工制度改革之后,被转招为单位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后,他们从事固定工的连续工龄,或以劳动合同制人员身份的实际缴费年限记录在案,他们才有资格与机会,成为应该核算并给付过渡性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之一。



上述分析与解读明确告诉我们,1984年企业招用的合同工,他们同1986年开始实行用工制度改革后,企业单位所招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压根上还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当1984年招用的合同工,在正式转招为企业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后,他们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的不规范实际缴费年限,才可以一律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退休后他们才会有过渡性养老金的核定与给付可能的。



总之,1984年企业招用的合同工,是否能夠核算并给付过渡性养老金,是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与机会的。这个严苛的政策条件与实际要素,就是要将原本的合同工,实质上属于临时工的身份,转正并正式招录为固定工或者劳动合同制人员。这就是1984年企业招用的合同工,能否华丽转身并顺理成章享受并给付过渡性养老金的根本条件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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