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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税这样征收

聚焦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为确保自明年1月1日起我省与全国同步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制度需要,12月1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根据决定,我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介绍,我省采用“平均治理成本 系数调整”的方法,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进行系数调整,拟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测算得出,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3.5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2.53元;对我省的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进行定量分析,构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指标体系,加权测算得出我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系数为1.1069。据此,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3.52元×1.1069),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2.53元× 1.1069)。

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期间,组成人员认为,相比排污费收费标准,适用税额适当高于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符合我省环境承载力现状。同时,适用税额与周边省份总体协调,符合省情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淘汰落后产能。(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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