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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失控发票

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由于“失控发票”是企业走逃或发票丢失而引起的。发票虽属于真票,但比假票更具隐蔽性,因而防范难度也更大。

失控发票一般多数为进项发票。

失控发票一般分为两种情况:1、双方产生真实交易,供应商因为某种原因未申报或者作废了该发票。2、本身为虚假交易,发票方负责人收到买票款就款逃跑。

第一情况下,本身为真实交易,需要带上发票对应的合同,入库单等相关材料去找税管员说明情况,在税管员验证交易的真实性之后,需缴纳与发票进项税额等额的增值税,以及相应的附加税,滞纳金等等。当然如果现实请款允许,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手段向供应商要求赔偿此次缴纳的税款。

第二情况下,如果本身虚假交易,那么就没什么好说的,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滞纳金,罚款以及因为转出该发票对应的成本而产生的所得税。如果准备虚假合同等材料应付税管员也是徒劳,反而会加重被处罚的力度(假就是假,不可能整个虚构交易过程)。

举例来说,A公司被税务查出有2张失控进项发票,不含税金额为200万,进项税额为32万。

第一种情况下: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32万,附加税3.84万,以及滞纳金(32 3.84)*万分之五*处理日与开票日的间隔天数。

第二种情况下: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32万,附加税3.84万,所得税200万*25%(10%或20%具体税率根据当地税法及税务局核定为准),滞纳金(32 3.84 50(20或40))*万分之五*处理日与开票日的间隔天数以及相应的罚款(现在对相应的处罚更加严格,力度也不断加大)。

企业经营一定要真实合法,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弄虚作假取得的暂时利益,到时候一定会连本带利的吐出来,到时候不仅企业信用受到等级,严重的还会对相应负责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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