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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7月25日)

问题1:企业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需要调整吗?

解答: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工会经费是凭拨缴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1)2010年7月1日起,全国总工会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文件规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应包括各级工会交由税务机关使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用于银行转账)、《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凭证》(用于收取现金)、《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等相关扣缴凭证,也就是说,企业可凭上述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中国的税法非常注重合法、有效凭据这个形式,如果工会经费支出不能取得税法规定的凭据,必然不能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提问中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现时中已经不存在了,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只需要上述两点的规定就可以了。


问题2:礼品用于业务招待,需要视同销售吗?

购买烟、酒、茶及礼品用于业务招待,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礼品用于业务招待的,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问题3: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中,在实际发生保修销售费用时,如何确定递延所得税?

[例]A企业年初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1万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

①当年度确认预计负债时,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10000

贷:预计负债 10000

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10000Ⅹ25%)

贷:所得税费用 2500

②假设第二年实际发生保修费用2000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预计负债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③第三年年末保修服务到期,会计分录为:

借:预计负债 8000

贷:销售费用 8000

【问】第二年和第三年年末的递延所得税怎么计算?其会计分录是怎样的?

解答:

1.第二年的会计处理

第二年实际发生保修费用2000元,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会计核算没有确认损益,会计核算不需要确认“所得税费用”,而同时税前扣除可以抵减应交所得税,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00(2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2.第三年的会计处理

(1)保修到期,会计核算冲销了“销售费用”,导致当期的会计利润增加,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或配比原则)相应的应增加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2)会计核算增加利润,并不是应税收入(收益),不会导致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增加,所以当期不会增加“应交税费”。

(3)保修到期,暂时性税会差异得到弥合,因暂时性税会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需要冲销,所以剩余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全额冲销。

借:所得税费用 2000(8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0


问题4:我们企业因为销售量达到要求,销售方给了折扣,之前按原价开的发票要怎么处理呢?

解答:

企业在购进商品(货物)取得销售发票的,应凭借发票以及其他凭证作为购进商品的成本和计税基础。

当企业销售量达到供销双方事前约定的数量或销售额时,供应商给予一定的折扣或返利的,购货方不需要退回原来的发票,供应商应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红字的折扣或返利发票即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5:股东以实物出资实缴企业注册资本,需要缴税吗?

解答:

股东以实物出资,包括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出资,都会涉及到缴税的问题。

1.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股东是单位或个体户的,用实物对外投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该规定没有包含其他个人(自然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1规定,股东用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出资,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换取的股权是有价值的),因此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满足税法规定的技术出资,可按照规定程序享受免征增值税。

由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还会涉及到后期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于境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交易对象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满足“小额零星”交易标准的除外。因此,股东以实物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发票;对于个人股东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否需要提供发票,实务中也是存在一些争议的,有些税务局要求必须要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在要求有发票的情况下个人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自然就会面临着增值税的问题。

2.所得税

此处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有的税法规定,股东以实物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都需要视同销售或转让财产处理,都会涉及到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入股的,需要按照“转让财产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满足条件的可以享受递延缴纳的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入股的,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并入企业经营收入作为“经营所得”,合伙人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实物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5年内递延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6:境内企业订阅非居民境外企业的数据库,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对方在境外是非盈利组织(在境内无非盈利组织资格),境内无代理机构,属于非居民企业。企业订阅对方的数据库,在境内使用对方的数据库资料,是商业行为,那这种是属于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信息处理服务)还是当做特许权使用费?第一种不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第二种需要代扣代缴。

解答:

1.增值税

根据描述,该项在增值税方面属于“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该项服务的购买方在中国境内,且不属于“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同时,境外销售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情形。因此,提供该项服务的境外企业需要向中国缴纳增值税,依照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境外企业在没有入境的情况下,在境外提供的数据服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属于“提供劳务所得”,依照上述规定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不需要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7:使用权资产后当月计提折旧有什么说法吗?为什么不和其他的固定资产保持次月提折旧形成统一呢?

为什么不和其他的固定资产保持次月提折旧形成统一呢?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新租赁准则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使用权资产”折旧的起止时间,而且规定的还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因此,实务中有人对“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就是从确认了“使用权资产”的当月开始折旧(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也有人是完全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则从次月开始折旧的。

在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起止时间的情况下,企业无论是从当月开始折旧还是从次月开始折旧,我认为都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折旧本身就是一项会计估计,只要是没有重大差错而导致影响了财报理解,都属于“会计估计”的合理范围。


问题8: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的,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按照设备的公允价值(市场价)确认设备转让的收入。

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问题9: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答:

对于该问题,首先要先搞清楚:企业工会也是一个法人单位,与企业本身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单位。

上级工会按照规定,对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进行返还的,返还的对象其实是“企业工会”,而不是企业,由于部分中小企业工会没有单独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只能由企业代“企业工会”收款。

因此,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根本就不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也不是有些人认为的“政府补助”等财政性资金。企业代“企业工会”收到上级返还的工会经费,不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实务中的工会经费拨缴则有两种情况:

(1)先缴后返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上级工会组织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或7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建会筹备金全额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在规定时间内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或7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以前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不再返还。

在实务中,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也是一个法人单位,部分企业工会也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存款户(一般是大中型企业的工会),而大部分中小企业工会则没有开立基本存款户。

当地总工会收到缴纳的工会经费后,会按规定的比例向企业工会进行返还。如果企业工会在银行独立开立了基本存款户,则会直接返还到工会账户中;如果企业工会未开立单独的账户,则返还到企业账户。如果返还到工会账户,则是由企业工会进行会计核算,企业财务部门不需要会计处理。如果是返还到企业账户,相当于是企业代管工会的经费,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说明:即使返还在企业账户,也不属于企业应税收入,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但同时企业工会开展活动使用工会经费时其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分级拨缴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或3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留成部分(一般为60%或70%)由企业同时直接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取得本单位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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