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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专用缴纳书后不慎丢失能抵扣吗

建筑公司进口建筑设备一套,取得海关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缴款书被业务人员不慎丢失。请问∶该张缴款书涉及的进项税额还能抵扣吗?如果能抵扣,应如何办理

政策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建筑公司丢失已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可以抵扣,但是必须在稽核比对期内办理。

比对期限请已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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