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月11日消息 踩雷丹东港和*ST安信的丹东银行,又曝出巨额骗取票据承兑案,四人团伙作案致使致丹东银行蒙受严重损失。
根据二审刑事裁定书,被告人高某春原系丹东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在职期间,她与案外人唐某、崔某军等人谋划,以为崔某军矿山办理启动资金的名义,让唐某负责通过资金中介找资金。由存款人将资金存到丹东银行大连分行,然后再由高某春安排银行营业部、金某支行相关工作人员,在存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不设密码的一年期普通定期存单后截留交给高某春,其再找武某洋冒充存款人为崔某军、王某英的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同时,高某春指使崔某军、王某英各自提供没有不良贷款的公司向银行提出票据承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丹东银行大连分行先后开出三笔银行承兑汇票。三笔银行承兑汇票被当事人贴现后挪作他用,并没有用在真实的商品贸易合同中,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
据悉,被告人高某春、崔某军骗取银行票据承兑1500万元;被告人王某英参与骗取银行票据承兑1000万元;被告人武某洋参与骗取银行票据承兑500万元。遂经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春、崔某军、王某英、武某洋伪造银行承兑协议、质押合同,虚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财务资料以及虚假的购销合同等手段,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无力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最终,被告人高某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崔某军因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判处相同的惩罚,但因其还涉嫌犯挪用资金罪,遂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与此同时,法院还责令被告人崔某军退还挪用的200万元资金。而被告人王某英和被告人武某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年,各处罚金20万元、5万元。
天眼查显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前身为丹东市城市信用联社;1997 年,组建成立丹东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更名为丹东市商业银行;2010年9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2021年三季报,丹东银行的营业收入为10.24亿元,同比增加18.82%;同期,净利润为3.63亿元,同比下滑21.39%,这已是丹东银行净利润下滑的第五个年头。
梳理该行往年数据发现,丹东银行的净利润已连续四年下滑,从7.27亿元一路跌至2.21亿元,四年净利润“缩水”近70%。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丹东银行的净利润分别为7.27亿元、3.60亿元、3.51亿元、3.28亿元、2.21亿元,增幅分别为69.33%、-50.48%、-2.45%、-6.47%、-32.80%。
此外,丹东银行还存在贷款客户集中度超监管上限的问题。根据联合资信的评级报告,截至2020年末,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在资本净额的占比达59.33%,超监管指标近5成;最大十家客户贷款在资本净额的占比为120.74%,比监管指标高70.74个百分点。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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