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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01 案例






蓝天公司和白云公司都是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5年前,蓝天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白云公司的股权。现因经营战略改变,蓝天公司计划将白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大海公司。计划转让时,白云公司的净资产为8亿元,结构如下:




实收资本 1亿元


资本公积 0


盈余公积 0.5亿元


未分配利润 6.5亿元








02 分红法






假如5年前,蓝天公司以3亿元的成本取得白云公司100%的股权,现计划以8亿元的价格转让。




直接转让情况下,蓝天公司取得股权的成本为3亿元,转让价格为8亿元,股权转让所得为5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5亿元(5×25%)。




筹划方案:




在转让之前,将白云公司的6.5亿元未分配利润全部分红。蓝天公司取得6.5亿元分红款后,再以1.5亿元的价格把白云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大海公司。




节税效果:




1. 蓝天公司取得6.5亿元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2. 蓝天公司取得股权的成本为3亿元,转让价格为1.5亿元,投资损失1.5亿元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




相比正常转让需纳税1.25亿元,分红法不仅不交税,而且损失1.5亿元还可以抵税。




适用情形:




适用于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100%股权,且被投资企业有大量现金可用于分红的情况。








03 转增法






其他情况如情形一,但白云公司没有现金用来分红,分红法难以落地实施。




筹划方案:




转让股权之前,白云公司将未分配利润6.5亿元和盈余公积中的0.25亿元转增注册资本(《公司法》第168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转增后白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75亿元,盈余公积为0.25亿元,然后蓝天公司以8亿元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大海公司。




节税效果:




1. 白云公司用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视为分红,蓝天公司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2. 转增后,蓝天公司取得股权的成本由3亿元变更为7.75亿元。蓝天公司的转让价格为8亿元,股权转让所得为0.25亿元(8-7.75),缴纳企业所得税625万元(0.25亿×25%)。




相比正常转让需纳税1.25亿元,转增法节税约1.18亿元。




适用情形:




适用于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100%股权,且被投资企业没有现金分红的情况。








04 撤资法






假如白云公司有两个股东,其中蓝天公司持股30%,自然人夏雨持股70%,蓝天公司取得白云公司股权的成本为0.3亿元。现蓝天公司计划以2.4亿元的价格将该30%股权转让给大海公司,其他情形同上。




蓝天公司计划转让股权时,分红法和转增法均遭到大股东夏雨的强烈反对。因为无论是分红还是转增,夏雨作为自然人股东都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分红法和转增法行不通,但直接转让的话,蓝天公司需纳企业所得税(2.4-0.3)亿×25%=5250万元。




筹划方案:




蓝天公司从白云公司撤资,取得其所占白云公司净资产份额的30%,即2.4亿元。撤资后,大海公司再出资2.4亿元对白云公司增资,取得白云公司30%股权。




节税效果:




蓝天公司撤资取得的2.4亿元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




相比正常转让,节税5250万元。




适用情形:




适用于被投资企业有多名股东,分红法或转增法难以实施的情况。










04 实务应用






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上述三种方案也可以组合使用,以达到最优的节税效果。但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目标公司的情况可能更复杂。




比如,历史计量原则导致目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并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目标公司资产的隐形增值、自创商誉等都不会体现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但是这些因素却对股权价值有重大影响,所以很多股权转让价格并不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为依据。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还要多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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