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选择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是、数量不用及其他特点的;
什么(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Q:什么 什么是申请商不用标注册中的优先权
A:《商标法商标注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优先权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
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用不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商标注册国签
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用不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选择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说说。”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商标款是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
《巴黎公约》对优先说说权的规定为:任何人优先权或其权力继承人,已经在商标本联盟某一成员国证书提出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