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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焦点1


解析:在品种权人已经提交初步证据的情形下侵权案,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并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综合判定,认定被告张某使用“案例隆科638S”生产“隆两优1377”的行为。


焦点2


被告张某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判决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侵权。由于原告亚华研究院没有提供其损失和被告张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又没有提供授权品种的许可费用以供参照,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海南、侵权行为的侵权案性质和情节以及侵权原告亚华研究院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参考原告亚华研究院许可关联公司生产、销售“隆两优1377”品种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酌情确定被告张某包括合理开支的赔偿数额。


焦点3


亚华研究院要求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知识产权海南本“隆科638S”种子。


焦点4


张某案例知识产权辩称其育种行为系农民自繁自用,不具有商业目的,亦不属于重复使用的情形。


原标题: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解析案件争议焦点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为何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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