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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典型(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是第5918994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知识产权商标由空心苹果、山脉图形与汉字“阿克苏苹果”、汉语拼音缩写“AKSU”、英文“AKESU APPLE”叠加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苹果,目前尚在注册有效期限之内。


据了解,根据商标注册人的身份和商标所起的作用,商标可分为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侵权案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019年11月25日,该苹果协会就西宁市城北区某水果经营部涉嫌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向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11月28日,该局回复称该销商标售十大商无侵权行为。对此,该苹果侵权协会不服申请复议,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后该苹果协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水果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西宁中院经审理认为,水果经营部销售的苹果原产地为阿克苏地区,其涉案商品上标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等标识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了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诉讼请求。


该苹果协会上诉后,青海高院二审认为,苹果的特定品质主要由阿克苏地区的自然因素所决定。水果经营部销售案例的涉案苹果来自于阿克苏地区,其虽没有向该地区苹果协会提出使用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协会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剥夺水果经营部销售的苹果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来标识苹果产地的权利,且其所售苹果的包装箱整体颜色、包装箱上的字体等都与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差异很大,没有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足侵权案以导致相关公典型众的混淆和误认,其在包装盒上使知识产权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等字样,应当认定为“正当使用”。


同时,阿克苏地区典型苹果协会对涉案苹果是否具备阿克苏商标苹果特定品质既未发表意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青海高侵权院对其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兼具对产地来源及品质特征的保护,对使用人的产品未达到该地理标志应具有的产品特点的,即使产品是该地理十大标志真实来源也应禁止使用”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2月至11月,霍某先后从网上购买了多种高档白酒的空酒瓶、酒盒以及商品防伪标签等。在其租赁的房屋内,霍某将低价白酒灌入高档酒瓶内,灌完后用胶水将瓶盖密封,包装成高档白酒后储存在仓库内,后将部分假冒高档白酒销售给格尔木市某超市、某商行等商户。


11月25日至26日,韩某某参与生产制作假冒白酒,并从放置假酒的仓库中搬运假酒。11月26日,格尔木市公安局在两人出租屋内查获并扣押制造的假酒、散酒及白酒包装材料等。经鉴定,涉案案例假酒、原浆、商标贴等物品总价值合计51万余元。


制图/高岳(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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