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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率表(个人股权投资税率是多少?)

背景


③ 通过公司型基金投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所得额*(1-25%)*20%=应纳税所得额*40%。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成本-费用;综合税率为40%,公司型基金层面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分配给自然人时,缴纳20%个人所得税,因此,分到自然人合伙人的综合税率为40%。


根据表5,在上述三个假设下,当投资金额小于400万元人民币,即投资收益小于40万元时,相比于其他投资途径,通过合伙制基金按照现行法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5%-35%超额累进税率)所计算出来的税负最轻。因此,清科研究中心发现,当投资金额较小、投资收益不大时,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所得税,税负不一定会加重。出现该现象的原因有两个:其一,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投资人的个人生活费用可以抵税;其二,当应纳税所得额不大时,加权平均阶梯税率所计算出的综合税率较小。


此外,若投资收益较高,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负维持高位。依据表5,若投资金额为4000万人民币收益率为10%,按照法律规定税率通过合伙制基金投资的自然人合伙人税负约为108.43万元,比按照目前地方优惠税率(20%)同样通过合伙制基金投资的自然合伙税负高38.3%。


税制调整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2018年,去杠杆、防风险为主要金融业基调,在此背景下金融业的流动性降低,股权投资行业、实体企业都将面临“融资难”的问题,若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清科研究中心认为将对股权投资行业甚至中国创新创业生态链造成一定影响:


自然人LP投资意愿降低,股权投资行业资金减少


虽然本次税收争议仅针对于合伙制机构的个人LP,但相当一部分高净值人群是通过投资合伙制基金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且鉴于公司制基金双重税收以及契约制基金运营结构存在风险等问题,合伙制基金将难以被替代。而从表5可以看出,投资收益较高时按现行法律计算的合伙制基金自然人投资者税收明显高于按一直以来的20%优惠税率所计算出的税收。这意味着,合伙制基金自然人LP的实际收益率将降低,导致高净值人群将重新调整其资产配置,极有可能会减少对一级市场的投资,流入股权投资行业的资金将进一步减少。


VC/PE行业募资压力增加,早期基金或将受较大影响


若执行上述税收政策,股权投资行业募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流入股权投资行业的资金减少,行业整体募资压力上升;另一方面,税率上涨,自然人LP要求的收益率将提升,拥有高收益率的机构才能获得LP的支持,暂未有显著成绩的中小型机构将难以募资,行业发展受到限制。此外,相比于其他基金,早期基金的募资或将受到较大影响。主要原因是早期基金的回报倍数较高,虽然平均投资额较小,但应纳税所得额并不低,且早期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较多占比较大,因此,若税率升档,早期基金的募资情况将首当其冲受到影响。


税收提档或将影响到实体企业


不同于传统金融业,股权投资行业资金基本上全部直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属于类实业,是中国新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若税收提档,股权投资行业的资金链将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进一步导致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将减少,或将影响到中小型实体企业的发展。


税率合理性分析


按5%~35%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具有法律依据


从理论上分析,合伙制基金下的自然人合伙人投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具有法律依据。正如前文所说,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务院明确对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差异性,导致前者实际税负较重


从实际情况分析,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与个体商户采用统一税率,存在一定不合理性。首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与个体商户性质不同,导致前者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项相关费用较少,若用同样的税率,前者的综合税负水平高于后者。具体来说,个体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相关费用和支出要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多,因此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税负较轻。其次,相较于个体商户的资金流,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流不稳定,极有可能出现先高额盈利,后极度亏损的情况。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优质项目一般流动性高、估值增长快,因此退出较为容易,一般在基金前期退出;而亏损项目流动性低且“售价”不如人意,所以多在基金后期退出。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可在以后年度5年内弥补,应税所得 ,若亏损项目均是后期才结算,将导致亏损项目无法抵税,自然人合伙人税负较高。


与发达国家横向比较,我国股权投资行业税制存在不合理的方面


与税制较为完善的美国、英国比较,我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税负较重。美国对于各类投资收益所得中的资本利得依据投资期长短采用不同税率。短期资本利得税率(投资不满一年)和普通所得税率一样,按照个人所得税率(10%-35%)征收,与国内现行法律规定税率相当;然而美国长期投资(投资超过一年)资本利得税率明显低于短期资本利得税率,38,600[1]美元以下的长期资本利得不收取资本利得税,38,601美元-425,800美元的资本利得按照15%征税,超过425,800美元部分按照20%的税率征税。另外,英国创业投资行业的税负水平也较低。英国于1995年出台了“风险投资信托计划”,规定创投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创投公司的所得免缴所得税、对持有创投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因此,相较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我国股权投资行业个人投资者的税率明显较高。


[1]依据2017年美国《减税与就业法案》


结论


本文源自投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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