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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破产处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文江 昨天


微释《民法典》新规则(77)



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投资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一、各类非法人组织的清算与解散的具体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处理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合伙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2、《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破产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合伙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投资院指定清算人。


3、《律师法》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4、《有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一)会企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二、《民法典》对非法人组织的解散的规定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各类非法人组织的解散和清算差异很大,“提取公因式”很必要。《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三种情形:


1、章程规定:非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到期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即可解散。


2、投资人或设立人决定:只要全体出资人作出决定,即可解散。


3、其他原因:如非法人组织被兼并或被宣告破产,即可解散。


三、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虽然规定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但是如何清算未作出规定,应该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参照总则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法人清算的规定进行。


四、非法人组织能否破产?


1、合伙企业:可以破产,《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仅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没有规定破产程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处理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规定;可有限以参照。但是这与真正意义的破产并不相同:因为破产后尚未破产清偿的债务,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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