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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万达工商银行(工商银行襄阳万达广场支行)

证券代码:300工商银行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 公告编号: 2016-51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2009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并在支行创业板上市起至今,共有两次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1389]号)核准,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36.40 元。截至 2009 年 12 月 28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61,88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 4,762.5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117.4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09]0045 号验资报告。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967 号)的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1,437,270 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支行A 股)31,437,270 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合计 401,139,56襄阳市5.2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017,093.4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5,122,471.72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 2015年 9月 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4203000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公司已与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0年1月20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并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续签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与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工商银行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 2015年 9月 10日共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存储银行名称 账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


中国建设银行襄阳襄州支行 42001646508059598598


中国农业银行襄阳高新区支行 17460201049999888


中国工商银行襄阳万达广场支行 1804002229200028855


中国交通银行襄阳市分行 426080208018010046157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紫薇支行 121800120100010406


中国农业银行襄阳高新区支行 1746020104002680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襄阳分行 23610155200001279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0年 1月 22日、2014年 6月 13日、2015 年 9月 11日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03)、《关于续签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32)、《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67)。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万达

公司分别于 2016年 6月 19 日、2016年 7月 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湖北省、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的相关议案,决定聘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保荐机构已由海通证券更换为东北证券,海通证券对公司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东北证券承接。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关襄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49)。


鉴于此,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东北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湖北省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万达广场支行、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紫薇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广场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襄阳襄阳市襄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200164650805959859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存储的募集资金合计为¥141,503.99 元,其中,以活期方式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为


¥141,503.99元。


甲方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46020104999988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存储的募集资金合计为¥470,418.05元,其中,以活期方式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为¥470,418.05元。


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万达广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804002229200028855,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聚氨酯胶粘剂和密封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16年 8月


31 日,存储的募集资金合计为¥9,279,974.02元,其中,以活期方式存放于专户的募


集资金为¥9,279,974.02元。


甲方已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26080208018010046157,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有机硅胶粘剂和密封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16 年 8 月 31日,存储的募集资金合计为¥182.71 元,其中,以活期方式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


为¥182.71元。


甲方已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紫薇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80012010001040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一万吨有机硅建筑胶及年产一万吨聚氨酯胶粘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存储的募集资金合计为¥82,149,754.05 元,其中:以活期方式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为¥82,149,754.05元。


甲方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746020104002680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运营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2016年8月


31日,存储的募集资金合计为¥24 ,456.29元,其中:以活期方式存放于专户的募集


资金为¥24 ,456.29元。


甲方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2361015520000127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运营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2016年8月31日,存储的募集资金合计为¥18,330.20元,其中:以活期方式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为


¥18,330.20元。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如有)。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两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郑克国 、 张鼎科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襄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并得到甲方授权。对于丙方更换代表人的,应得到甲方重新授权。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账户在被乙方监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方有义务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监管事项告知投资人,其它各方确认乙方除负有本协议项下义务外,对相关投资人出资、投资、资金往来等事务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均应由其它各方和投资人自行协商解决,乙方对其交易不承担任何担保、验证等义务;乙方本着审慎原则对存款证实书及其印鉴进行形式审核,且仅审核相关存款证实书、划款支付申请、合同、文件的印鉴或格式与本协议要求或者预留的印鉴或格式表面相符即可。只要乙方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即不对因此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甲方、乙方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万达方监管协议》、《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终止。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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