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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版权免责声明怎么写(免责声明范本)


搜索引擎或免范本费图片网站等平台只是提供了让网友快速找到图片的便利,往往会在用户协议或免责声明中载明包括图片在内的网页所有内容,均由其所有者制作和提供,若用户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将由该用户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从搜索引擎等网络上下载“免费”图片的行为存在图免责片著作权侵权风险。


2. “对侵权不知情”、声明“侵删”能免责吗?


网络图片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以不知道图片原始来源、对侵权不知情、在文章中已经注明“侵删”等作为抗辩理由,但是这些理由在法律实务中并不被认可。


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是对大平台而言的,并不适用于普通的网络使用者和自媒体创作者,因此即使标明了“侵删”也不必然免责怎么。


《著作权法》上的侵权不考虑主观因素范本,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只看行为人是否经过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是否损害了署名等相关的著作权权利,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所以行为人不知情仍认定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注明来源了就不算侵权了?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图片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署名权、收益权、演绎权、商业使用权等等,一般情况下仅仅注明作品来源,并不必然能构成侵权免责。


当然如果著作权人希望通过作品传播获得流量,在发布作品时明确“注明来源可以使用”这类授权则可以标明作品来源后使用。


4. “非营利目的”就可以避免侵权吗?版权


“非营利目的”使用图片,这种抗辩同样不能成立。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认定不考虑是否出于营利目的,相关行为依然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当然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官会将“是否有营利目的”作为确定侵权赔偿金额的一个考虑因素。


5. 在原图片上做修改、增加元素就算自己的“原创”?


这是看起来专业实为误解的想法,这种行为不仅仅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收益权、复制权等,还可能侵犯了修改权、演写绎权等其他著作权权益。


6. 用那些看似平平无奇、没有特色的图片就不侵权?


有人在著作权方面对法律有些许了解,知道“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作品是有独创性的表达”,因此认为那些看起来没有特色平淡无奇的图片就没有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现实是确认“独创性”并不容易,实务中在司法审判通常认为图片或照片是具有版权性的,只有并不多的案件对新闻图片进行了非版权性的认定,因为其属于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定排除的一类)的组成部分。即并非仅仅那些有艺术美感、明显艺术加工过的摄影图片和美术图片才有著作权,日常中遇到的大多数图片都应该考虑著作权的问题。



二、 图片侵权赔偿标准的认定:


1. 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图片侵权应先考虑实际损失,即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实际损失。


2. 图片侵权人的违法所图片得。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估算的,赔偿标准还可以按照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多少来估算需要赔偿的数额。


3. 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实践中上述两条都不容易确定,当原被告双方都无法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盈利时,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具体情形来确定赔偿的多少。法官通常会综合考量作品的创作难度、独声明创性程度、侵权人使用方式、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实践中单张图片判赔金额大约在300元到5000元之间,金额的中位数和平均值不到1000元。


三、 被追究图片侵权了应该怎么处理?


1. 互联网图片侵权的管辖地


总体而言互联网平台著作权侵权的管辖较为灵活,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以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可见,图片侵权案件原告当然会选择己方近便、被告方应诉成本高的法院起诉。


如果被告应诉,成本至少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员工或律师的工作费用等;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判决结果则可能非常被动。


2. 被“维权方”通知侵权了,该怎么办?


网络图片“维权”机构主要有视觉中国、全景网络、东方IC、微图、华盖创意、河图创意等。


如果收到了图片维权方的商函或律师函(一般是电子版),即使几张图片侵权的索赔金额不高,也不要置之不理,建议:


  • 要予以回应、积极沟通
  • 必要的话诚恳致歉(但道歉内容建议咨询律师避免形成法律证据上的自认)
  • 删除侵权文章消除影响
  • 尽量避免走到诉讼环节,应诉成本可能远高于侵权赔偿
  • 如果确需协商赔偿金额,应要求维权方证明其确实为著作权人,避免被恶意维权

四、 如何才能避免图片侵权?


1. 原创图片


自己原创的图片没有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日常有意识地拍摄和创作图片,按照不同场景建立相册保存,文章中多使用自己和团队同事的原创图片,逐渐积累,形成内部图片库。



2. 使用平台的合作图库


有的自媒体平台与图片公司有合作,创作者可以使用后台的正版图库,例如今日头条的正版图库来源于东方IC、企鹅号和百家号的正版图库来源于视觉中国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正版”只可以在图库合作的平台使用,选用图片版权之后直接换到别的平台发布还是侵权的。


3. 从免费共享的图库中选择


CC是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于2009年发布的一种版权声明工具,版权所有人通过不同的CC协议声明其保留在某件作品上的部分著作权及邻接权,并允许作品在其保免责留权利之怎么外的其他方式和用途下为公众自由使用。


CC0则是CC协议中最彻底的一种,版权人放弃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和邻接权,允许作品完全进入公共领域使用,包括无署名、商用等。因此CC0协议的图片素材是可以免费使用的,这类网站目前做得好的基本都是国外的,例如:Pixabay, Pexels, Squawk, Visualhunt, Ssyer, Magdeleine等。


需要注意,一些网站经营不规范,或网声明站运营者无力对作品上传者的身份进行核实,就可能导致CC0网站下载的图片也有法律风险的问题,建议选择在此领域运营多年、管理规范的网站使用。


4. 付费获得授权


在使用前获得授权,如从正版图库购买版权图片,或直接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给付相应报酬。


结语:


对于自媒体创作者而言,了解和尊重著作权已经成为工作的必需能力与职业素养,否则不仅仅在被侵犯著作权的时候无能为力,更可能会因为不经意的、非恶意的、多年前的图片侵权被要求赔偿,看完了本文,作为自媒体小编的你要不要把自家发布的文章做个自查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调研报告——探究写图片版权争议成因 共促纠纷源头治理》(中图片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0年7月)

作者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


zhaojia@yingkelawyer.com


1.本文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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