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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个人还是公司开比较好(劳务费是公司交还是个人交)

公司购买个人劳务是,是发工资交好、还是收取劳务费发票好?相关个人所得税怎样解决?



日前在工作中还是遇到这么个问题。某电梯安装公司为客户提供电梯安装业务。为方便管理、并提高电梯安装人员的积极性,该电梯安装公司把安装合同分为若干部分,分别承包给安装小组实施安装作业。每个安装小组有组长一名、成员若干人。安装小组对外代表电梯安装公司,在公司内部则是独立的业务承包人,除收交还取电梯安装劳务费之外,不领取工资薪金。



将劳务费包装为工资薪金

为核算电梯安装劳务费用,电梯安装公司在名义上把安装小组成员确认为公司员工,并把电梯安装劳务费分解到各安装小组成员上,以向其支付工资的形式支付,较好并在账上计列费用。


这种运作方式,有以下问题:


一、电梯安装小组除固定为本公司提供安装劳务之外,若有其他公司要求其帮忙安装电梯,安装小组一样会提供安装劳务,以赚取服务费。可见,电梯安装小组成员并不是电梯安装公司的固定职工,将其作为公司员工管理与事实不符,且在法律公司上也有风险;


二、因电梯安装个人劳务费时大时小,将劳务费分解为工资向安装小组成员支付,有时存在较多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安装小组成员往往不太情愿,但不扣个税则为税法所不容,造成电梯安装公司在扣税操作上左右为难。





收取个人劳务费发票并代扣代缴个税

为解决该问题,电梯安装公司改为要求安装较好小组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安装小组委托人员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将发票交给电梯安装公司。这样,电梯安装公司费用支出就有依据和凭证了。但这样处理也有问题:


安装小组派人到税务机关或指定代开点代开发票之后,税务机关或指定代开点并没有全额收取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需由支付劳务费的单位代扣代缴。无论是电梯安装公司、还是收取劳务费个人的安装小组成员,都不愿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谁又敢违反税法的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而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开比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依据上述规定,我们举例说明电梯安装公司应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例】2019年7月份,某小组完成了电梯安装劳务费公司分解的18万元的安装任务,其中小组成员王英发应得安装劳务费3万元。王英发到税务机关代开了3万元的劳务费发票,交给电梯安装公司,电梯安装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然后将余款支付给王英发。


王英发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经查找“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王英发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


安装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2400020%=4800(元)


扣除税款之后,安装公司应该将余款252交还00元支付给王英发。


年度终劳务费了,王英发应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设立企业自行开具公司发票

按上述方案,因为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所以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心存疑虑,执行难度较大。但上述方案其实是较好方案。等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之后,个人实际纳税并不会太高。但因为先交了税,个人担心年终退税难以实现,所以对扣税有抵触。电梯安装公司为个人考虑,也不愿意代扣代缴个税,只是碍于税法规定,不得不执行。那么,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呢?笔开比者倒还是是想到了新的方案,说明如下。


安装小组成员设立个体户企业自行开票,存在设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而且若无法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请为核定征税,则个人所得税按经是营所得税率缴纳,税率依然较高(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这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综合

综上所述,如果电交梯安装小组及其成员与电梯安装公司的关系比较稳固,且安装任务比较充分、稳定,劳务费金额较大,可考虑由安装小组成员设立个体户,由个体户向安装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如果以上条件不成立,则以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交付公司、公司代扣代缴个税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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