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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定义(国际会计准则包括的关于无形资产的内容比我国)


《共同利益住宅小区讲义》2、实体性财产、信用性财产




文/李云亮




本书讲解区分所有住宅小区,必讲区分所有住宅小区公契(Deeds of Mutual Covenant)及其对住宅小区财产的区分所有作用。




本文将区分所有住宅小区财产,分为实体性财产和信用性财产。




实体性财产和信用性财产,各自的逻辑起点不同,因此形成两类不同性状的财产逻辑体系。




本文写明这两大财产体系的要点,以利住宅小区区分所有的辨别性思维。




这一篇的内容,水有一点深。或者说,有一点啰嗦。希望读者朋友读慢一点。细细品味。




先说,什么是实体性财产。




以有形物作为逻辑起点的财产,是实体性财产。关于实体性财产权利的法律,被称为物权法。




业主在区分所有住宅小区里共同所有(共有)的财产,属于实体性财产。




“有形物在一些罗马法文献的中译文里也被表述为‘有体物’,它是指‘依其性质可被触摸的物’”。[i]




德国民法典第90 条说:“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物。”[ii]




阿根廷民法典,将法律上的物,定义为:“具有价值的物质性客体,在本法典中称‘物’。/有关物的规定,准用于能被控制的能量和自然力。”[iii]




此定义之妙,在于直接认定法律物的物质性,很痛快确认法律物的物理属性。




物,与物权相联系,是指物理世界的、有经济价值的、可交易的部分。物,在社会意识中被视为一个自在的经济实体。[iv]




有形物,自古以来就是权利的标的。物权概念,在中国,始于1864年。然后(汉语)自物权成了所有权的别称。




“罗马法物权的标的只能是这种意义上的物,即实体物,罗马人也称它为‘物体’。这种实体物,作为物的要件,在古代就已存在”。[v]




自古以来,以实体物为标的之财产,形成一套原则上是自闭的物权逻辑体系。




实体性财产因其物理属性,可用物理学方法检验、控制、交易。




所谓物权逻辑自闭,是指其它没有物理属性的财产,不能用物理学方法检验、控制、交易,融入不了物权逻辑体系,其权利制度只能另起炉灶。




物权逻辑体系有其外在的公理性。这种公理性,造成物权逻辑体系自闭:




实体性财产,只能一物一主一个所有权。一物二主二个独立的所有权,天下必乱。



关于

在一物一主一个所有权原则下,物主可以是单数(一人),也可以是复数(多人)。




一物一个所有权,复数物主(多人)对一物形成共同所有(共有)。




实体性财产以物的物质性边界,显示财产权利的边界。




如今,业主在区分所有住宅小区的共同所有(共有)权利不清,根源在于业主共有物的物理边的界不明。




“物质意义上的物确定着权利的物理边界”[vi],这句话,十分准确说明了物权逻辑的外在要点。也点明了业会计准则主共有该有的“物质”都有哪些,是一本糊涂账。




抽象的权利边界须靠有形的物体,保证权利的物理边界。这是实体性财产的特点。




实体性财产,最为重要的外在意义(社会意义):以物的实体性保证物权。




实体性财产,以实物保证物权,只重物理性,无须信用定义性。




实体性财产中的典型是不动产。不动产以土地及所定着的建筑物保证其物权,以土地登记的四至,保证其应有的权利边界。




再说,什么是信用性财产。




实体性财产以外无物理属性的财产,皆信用性财产。




阿根廷民法典说得明白:“具有价值的非物质性客体……称为‘财产’。”[vii]




世间常言权利客体。权利客体不仅指有形的物体,也可以指无形的权利。无形的权利,也是社会财产的一大类。




在社会财产中,无形的权利财产越来越重要。无形权利财产总量的社会占比,已超过有形物权财产总量。




由于信用性财产的特有理念,无法纳入物权逻辑公理体系,只能另立规范,单独立法,总称财产法。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包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统称知识产权法。




欧陆法系物权法和英美法系财产法很难统一。就因为二者财产的逻辑起点,决然不同。

英美



什么是信用性财产?




信用性财产是以人性的信用,保证财产权利的财产。




信用性财产的逻辑起点,是人的社会信用。




信用是一种人性,是人的一种社会性。信无形资产用附于“人”(包括政治国家),不附物。因此,信用性财产不同于实物性财产之处,就是信用可与实物分离。比如,纸质货币。




信用性财产理念,无法纳入物权逻辑公理体比我系的一个显要证据:物权逻辑无法解释货币存款的财产所有权,学说诸多而不一。[viii]




以信用性财产逻辑解释:货币存入银行,货币本体转由银行所有,货币信用由货币主人所有,货会计准则币信用还可以无需通知所有人而被银行暂时所用。




所有人,所用人——此时于存款货币出现一物二主的现象,这是信用性财产最显著的外在特征。




信用性财产与实体性财产的区别:




实体性财产的所有权附在实体物我国上。实体物不存在了,物的所有权就不存在了。




“物权,通常表现为有形物并且与之不可我国分离……所有权一般附着于有形物。”[ix]




信用性财产,没有必须附着于物的所有权观念。




对物权法而言,所有权概念是其逻辑基础,有绝对重要的司法价值;




而对于信用性财产而言,英美法(普通法)的ownership(一般汉译为所有权)其实只相当于汉语的“所有”,没有司法价值。




由于现代经济学产权概念源于英美英美法(普通法)财产观念,于是,经济学家可以说:“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所有权不重要,可有可无。”[x]。




有关于英美法(普通法)的研究论著,也说:“所有权的观念从未登上过普通法的法庭。”[xi]




英美法系财产,就是信用性财产的一大宗。




实体性财产是人与物关系的财产。信用性财产是人与人关系的财产。信用性财产的权利边界,不以有形物为准,是以权利人之间的契据约定为准。




实体性财产和信用性财产,两种财产的社会关系不同,造成二者逻辑起点不同,因此很难逻辑地融合。




至今,欧盟国家也未完成学界所称“欧盟民法典草案”静态财产权的统一。这也是物权和财产权难以融合的一个证据。[xii]




现实中,至今,业主的专有部分,我们的《民法典》“业主的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都无法以实体性财产逻辑,在业主的专有与共有之间划界,以国际区分专有与共有之间的权利边界。




在中国香港,在美国,区分所有住宅小区,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在预先相互议定的契据(Deeds of Mutual Covenant,公契)中被确定的,就属于信用性财产;而业主的共有部分,是在土地的物质性界分中被确定的,就属于实体性财产。




业主的专有,业主的共有,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逻辑范畴。希望业主的专有和共有,能有物理分界,就如同相声说“周瑜打黄盖”一般,不可理喻。关于




业主的专有和共有,不可能有物理分界。难道,业主的专有和共有,就比我不能界限分明地同处于一个物权法逻辑里,就不能界限分明地同处于一个住宅小区的区分所有之中了吗?




前面说了,以实体物为标的的财产,形成一套原则上是自闭的物权逻辑体系。原则外,实体性财产逻辑有一个通道,或一个开口,通向信用性财产逻辑体系。




这个通道,这个开口,就是物权法理论的物权契约。可惜,目前中国主流物权法学,不承认物权行为,不承认物权契约。这误了大事。




德国物权法理论的物权契约,可以利用登记手段,将物权契约物权化,形成物权法内特有的信用性财内容产。




所以,的在德国,在法国,等等,业主的共有可以走实体性财产逻辑予以确定;业主的专有,则走信用性财产逻辑予以确定。




在德国,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在他们的《住宅所有权法》之中,用共有人契约,确定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的特别所有权。




在法国,业主的专有部分,早在拿破仑法典里,1804年,就用所有权契据[xiii]( the titles to the property),确定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的特别所有权了。




不论共有人契约,还是所有权契据,以及中国香港的公契,还有美国的区分所有住宅小区总协议书,它们皆同属信用性财产。




中国内地,当初商品房区分所有,学习香港。内地的业主,以及物权法学界,都应该注意中国香港公契(Deeds of Mutual Covenant,预先互相议定的契据)在区分所有住宅小区中的、特别的法律作用。





[i] 黄风.罗马私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73.




[ii]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




[iii] 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立于1869年9月29日,比德国民法典立于1896年8月18日,还早二十七包括年。而且,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还是“一位伟大的拉丁美洲法学家萨尔斯菲尔德的作品。”一个人写一部民法典,被阿根廷共和国使用至今。




[iv] 此话改自:彼得罗•彭梵内容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41.——“国际物,在具体的和特定的意义上(即与物权相联系),是指外部世界的某一部有限分,它在社会意识中是孤立的并被视为一个自在的经济实体。”




[v] 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中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41.




[vi] 赵廉慧.财产权的概念——从契约的视角分析,内容提要[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2.




[vii] 达尔马西奥贝莱斯萨斯菲尔德 (Dalmacio Vlez Srsfield).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M].徐涤宇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94.




[viii] 见:夏尊文.存款货币财产所有权研究[J].北方法学, 2011,5(5):41-51.




[i定义x] 黄风.罗马私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73.




[x] 张五常.私有产权的结构(《经济解释》卷三:《制度的选择》第二章第四节“私有产权的结构”)[EB/OL],[2021-09-19].http://www.doc88.com/p-31973814709.html




[xi] 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76.




[xii] 付俊伟.现代商人法与欧盟私法统一[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5).




[xi无形资产ii]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拿破仑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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