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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市江干区工商局(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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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深圳创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维)成立于1993年,生产销售电视机、影碟机等家电产品,在9类电视机、影碟机等产品上注册了“SKYWORTH创维”等系列商标,但尚未在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创维”商标。


2000年2月12日,深圳创维经销商八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电器)在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创维 ChuangWei”商标。


2001年,XXX、XXX、XXX三人在杭州市江干区注册成立“杭州创维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创维),经营范围为洗衣机生产市场、销售等。


2001年11月15日,杭州创维申请注册“创维情 CHUANGWEIQING”商标,同时,开始生产销售创维情牌洗衣机,并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创维”、“创维电器”字样,字样与深圳创维公司所拥有的“SKYWORTH创维”商标中的“创维”二字一样。


此后,深圳创维对上述“创维 ChuangWei”、“创维情 CHAUNAGWEIQING”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在异议期间,从2001年至2003年,由杭州创维生产的洗衣机销售到中国东北、华北、西南、西北、华中、华东十几市场个省的农村市场,在查获的生产计划中,规划的年产量达到30多万台,在查获的某一地级经销商的账册中发现,其半年的销售量就有700台左右。


销售行为甚至渗透到了深圳创维的不少经销商中,并导致众多消费者乃至深圳创维经销商误认杭州创维为深圳创维之关联公司,并多次投诉管理局,要求深圳创维之售后服务部门承担保修或质量责任。


处理过程与结果:


2002年,深圳创维开始针对杭州创维引发的争监督管理议进行处理,处理途径包括:


1、采取向“创维”洗衣机销售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处理“创维”洗衣机非法使用深圳创维公司知名商品外包装问题。


2、向杭州市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查处“创维”洗衣机生产厂商。


3、向杭州市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杭州创维更改商号。


4、以此案作为为案由,提出驰名商标认定。


对上述投诉,八方电器辩称,我国商标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深圳创维在7类洗衣机商品上未注册“创维”商标,八方电器当然有权申请注册并使用。


杭州创维则辩称,其在杭州区域使用“创维”二字做商号不违反企业注册登记法规政策的规定。


此后,上述处理途径中的前两项均有成功,不少销售地的工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进行了行政处杭州市江罚,杭州市江干区工商局也对“创维”洗衣机生产厂进行了检查和处罚,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局面,“创维”洗衣机的生产转入地下,而销售情况依旧。


2004年2月,经国家工商局商监督标局审查,认定“SKYWORTH创维”商标为驰名商标。其后,深圳创维再次对“创维”洗衣机进行了投诉,经过协商,对方同意不再生产和销售“创维”洗衣机。


同时,在江干区工商局的调解下,杭州创维更改了商号。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商标、商号和反不正当竞争三个方面。


在本案中,深圳创维是一家著名的家电生产厂商,虽然所注册的商标为9类的电视机等产品,在7类的洗衣机等产品上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但是由于在目前的一般消费者的认杭州市江识中,彩电、冰箱、洗衣机通常被认为是“家电三大件”,而一般消费者对于商品的生产者的信息很难深入了解。


所以,在不作明示宣告的情况下,普通消费者极易被误导,尤其在以价格作为主要考量因素的农村市场。


本案从商标法角度看,八方电器公司在7类洗衣机等产品上注册“创维 ChuangWei”商标,有恶意抢注的嫌疑。


因为,作为深圳创维产品的重要经销商,八方电器公司应干区当知道深圳创维在家电领域的知名程度(2000年创维牌彩电排名国产管理局品牌第四),创维品牌已经是一个知名的家电品牌,八方电器明知这些情况仍然在7类洗衣机等产品上注册“创维 ChuangWei”商标,显然有利用创维彩电品牌的知名度之嫌,有“搭便车”的嫌疑。


那么,杭州创维在7类洗衣机等产品上注册“创维情 CHUANGWEIQING”商标的行为自然也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行为。


由于深圳创维在7类洗衣机商品上未注册“创维”商标,所以不享有对7类洗衣机商品的“创维”商标专用权,对八方电器和杭州创维的申请注册行为只能通过异议程序进行反对。


在商标专用权没有确定之前,深圳创维对于八方电器和杭州创维使用“创维”近似商标的行为不能提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指控。


但是,这种情况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之第二款之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主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监督管理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该款规定,深圳创维可以在对八方电器和杭州创维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的同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认定其“SKYWORTH创维”为驰名商标的申请。


同时,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深圳创维对于杭州创维在洗衣机商品上使用“创维情 CHUANGWEIQING”商标的情况向案件发生地(包括生产地或者销售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SKYWORTH创维”商监督标构成驰名的有关材料。


从商标法角度,深圳创维要维护其权益,只能通过上述两种途径来达成其目的,但在实践中,商标异议的裁定结果出来通常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行政管理途径提出驰名商标认定最短也需要1年以上的时间。


所以,虽然从商标法角度来打击这种“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是一种釜底抽薪的好方法,但是效率太低,对于擅长打游击战的仿冒者来说,1年半到2年的时间足够其狠赚一笔,然后安全撤退。


但对于深圳创维这样的品牌商来说,其品牌所受到的损害需要5-8年才能消化完(因为洗衣机等家电产品通常可以使用5-8年,这期间工商局出现任何产品质量或维修方面的问题,受到主导的消费者都可能找上门来),而且需要做大量地宣传和澄清工作。


从商号的角度看,国家工商总局虽然对此做出过规定,但在实践中,由浙江于企业名称的选择适用《企业登记注册条例》等法规之规定,而企业登记注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名称的选择适用地域性原则。


所以,从企业登记角度看,杭州创维电器有限公司选择“创维”二字作为其商号不违法。深圳创维如果认为杭州创维使用“创维”二字做商标侵犯其商标权益,可以向杭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责令撤销杭州创维商号的请求。


但实践操作中,法律未规定拒不撤销或更换商号的法律责任,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对此也没有强制措施。所以,操作性不强。从法理角度看,非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号,其商号权是建立在他人拥有合法权利的商标权之基础上的民事权利,应当属于可撤销的权利。


修改前《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曾规定“经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并予以查处,特别在侵犯了驰名商标时。WIPO《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和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对这类情况也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理措施。


事实上,商标与商号的冲突涉及到商誉的问题,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保护,目前市场诚信度有限,不仅消费者的知情程度有限,企业之间的知情程序也很进行查证,于是在交易过程中,一些别有浙江用心的人往往扯虎皮做大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正规的品牌经营行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作用,有时甚至起到“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


因而,从商号权的角度余杭区,处理该案的效果不佳,事实上,杭州创维之所以最终变更其商号,很大的在于深圳创维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后,杭州创维无法再使用“创维情 CHUANGWEIQING”商标,同时,它还可能面临巨额的侵犯驰名干区商标权益的侵权赔偿请求。


本案中,还涉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打击“创维”洗衣机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的情况。对于杭州创维使用“创维”二字做商号,有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余杭区

深圳创维作为国内著名的家电品牌工商局经营商,杭州创维使用其知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是搭深圳创维这辆家电名牌企业的便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盗用了深圳创维的商业信誉,因为深圳创维的创造性成果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已经转化为商誉,并通过商标和商号等商业标识体现出来,所以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来定性处理。


同时,杭州创维在其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创维电器”、“创维”字样,字体与深圳创维的“SKYWORTH创维”中的“创维”二字一致,且在外包装上有多处与深圳创维的知名商品彩电的外包装相同或近似。


因此,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之规定,进行查处。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上述侵权行为,可以较为迅速的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侵权行为分散且规模较大时,处理力度会受到影响,因为不同区域的执法者在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上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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