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浙江省工商管理局抵押(浙江省工商登记)

—管理局—《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重点解读(第五十六条)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浙江省)买受人与出卖登记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前款所称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一、对应条文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工商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登记。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工商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重点解读


根据《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浮动抵押是指“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工商管理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从上述浮动抵押的定义可以看出,浮动抵押包括未来可能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这就导致浮动抵押管理局的财产在债权人行权即“结晶”之前是无法明确的,正是这一特性引浙江省发了实践观点的争议。


三、典型案例


徐*威、傅*建与永康市Y塑料厂、应*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664号】


2013年10月9日,徐*威、傅*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永康市Y塑料厂、应*宁于2013年8月30日达成的借款和解协议;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永康市Y塑料厂、应*宁承担。


徐*威、傅*建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述动产抵押对抗力存在例外,即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同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案应*宁与永康市Y塑料厂存在借贷关系,永康市Y塑料厂欠应*宁的借款本息达700万元,永康市Y塑料厂将本案所涉的抵押物交付给应*宁,应*宁对其接收的上述财产系抵押物并不知情,故本案抵押权人徐荣威、傅新建不抵押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抵押的应*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商管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