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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平工资补偿金(诉讼补偿金社会平均工资)




关键词:计算基数 平均工资 工作年限 社平工资 十二年 三倍


我们先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中的“双基数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看完法条,我们就可以看出所谓“双基数限制”就是指“平均工资”和“年限系数”的上限诉讼标准。


一、平均工资上限:“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设区的市是指地级市,例如南京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等。本地区上平均工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是由该地级市的社会统计局依职权公布,HR可定期登录地级市统计局的官网,进入数据公示栏目查询“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数据。以该数据为基础,乘以三倍就是计算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的上限标准。




南京市统计局官网


上图为南补偿金京市统计局官网截屏(登录官网后点击导航栏中工资的便民服务下的南京数据,输入需要查找的年份后会自动显示数据)


二、年限系数上限:当员工的平南京均工资数据达到或超过“平均工资上限”的标准时,若员工的司龄未超过12年的,仍然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金支付其经济工资补偿金。如果该员工的司龄达到或超过11年半以上的,系数的上限就锁定为12,超过的部分不再计算。


换言之,“年限系数”的上限是以“平均工资上限”为前提适用的。仅有在员工的“平均工资”数据达南京到或超过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上限时,才会同步启动“年限系数”的上限计算。


一般来说,经济补偿金的双基数限制计算适用于企业中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因为其薪资标准通常较高。在比较其月平均工资与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标准时,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数据应为其月平均应发工资社平,包括员工社会保险被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社平、住房公积金被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以及个人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征缴的部分都应算作员工的应发工资范围。之后,将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数据与统计部门统计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据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需要启动“双限制”计算模式。


除此之外,在计算员工的月平均应发工资数据时,还应当将员工获得的季度奖、半年奖甚至年终奖计入员工前十二个月社会的平均工资应发工资总和之中,再除以12得出月平均应发工资。如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既存在薪资拖欠或克扣纠纷,又存在经济补偿金支付纠纷的,仲裁和法院应优先解决用人单位是否应足额支付薪资的争议焦点。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补支付的薪资金额后,再在此基础上确定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诉讼12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数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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