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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工商银行网点查询(茂名市工行第一支行)



今年7月14日,法院披露的审判信息显示,2015年6月16日23:55至6月17日00:01期间,蔡玉玲持有的工商银行的借记卡发生1茂名0笔交易,分别为六笔支出(消费)、工商银行两笔收入(撤销),8笔交易金额均为5万元,另2笔支出(消费)金额分别为29005元、401元,实际支出金广东省额共计229406元。蔡玉玲收到第一的银行发来的短信提示,显示上述10笔交易均为POS支出或POS收广东省入。


上述交易发生后,蔡玉玲立即于2工行015年6月17工商银行日凌晨通过手机办理了涉案银行卡挂失,并随后携带银行卡去派出所报案,获得立案。


“这张银行卡是我的工资卡,仅偶尔刷卡消费使用,未开通电子银行、手机银行服务,也未绑定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蔡玉玲表示。报案笔录称,涉案银行卡仅由其本人保管使用,密码只有本人知道,之前在某次消费过程中曾出现异常,因此怀疑银行卡被支行复制。


据此,蔡玉玲将工商银行诉上法庭,要求该行赔偿盗刷损失229406元及利息。而工商银行辩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伪卡存在”,故拒绝赔偿。


银联商务公司的替代单据显示,上述涉案网点交易提供服支行务内容为持卡人通过银联商务“全工行民付收银台”客户端进行的手机茂名市支付交易,交易地点为广东省茂名市。


据此,法院判决工商银行10日内赔偿蔡玉玲存款本金229406元及利息损失。


“涉案交易必须输入正确密码才可以完成,而蔡玉玲作为密码唯一持有者在密查询码泄露环节必然存查询在过错,因此在密码环节网点,本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工商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驳回蔡玉玲起诉,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据此,今年6月茂名份,二审法院判决工商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第一由工商银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茂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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